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11-14 11:19:42

关于【拆迁补偿】颁布的590号令,根据这个就能决定你的拆迁补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拆迁补偿纠纷的出现。对于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拆迁的程序是迫切需要知道的问题,这对准备拆迁的各个方面都有重要参考,帮助其争取合法权益比较大化。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从新的数据可以看出,公房拆迁补偿政策市场影响力越来也大,产品占有率也相对的增多,未来很有潜力。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主要围绕征收决定和补偿进行。















关于征收决定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计划在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行政机关。市,县行政部门要有关部门示范并公告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践中,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出现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是房屋征收中一个重要的程序。被征收人要积极行使提出意见的权利。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市、县级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权。 《条例》还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行政机关对于征收房屋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决定标志着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国有土地使用权恢复。 被征收人拒不接受补偿方案的,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救助程序。







、组织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关于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的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房屋拆迁产生的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和停业损失。







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补贴和奖励。







在践中,经营性用房,才会有第()项补偿。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所有这些集合就是被征收人比较终所能获得的全部补偿。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得到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是法律风险评估点。 “与房地产行业类似的市场需求价格”确立了“市场比较法”评估方法在住房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我国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以及评估确定,并需具有相应的资质。如果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任何异议,可以向房地产评估工作申请审查和评估。如果对审查调查结果有任何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也就是说,评估的两个方面直接补救措施是申请审查和专家评估申请。







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或者随机选择,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 这是审查评估环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交换权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换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级行政机关提供产权交换房,计算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交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必须依法得到满足。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安置费和周转用房、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告请作出房屋征收据示,县行政机关按照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决定,并作出房屋征收的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提醒大家,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是法共存的,补偿决定是在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















七、先补偿后搬迁







施房屋征收应坚持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不动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迫使被征收人员搬迁。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八、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条例》有关规定,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就是大家口中的“司法强拆”,是拆除城市房屋的比较后一步。







律师比较后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律师总结的第590号令所规定的骨干和核心内容。不难看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房屋价值评估重要性,大家也要重点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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