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观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
城市房屋拆迁是全社会比较为关注、比较为敏感的问题,也是易引发群体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问题。虽然法律、部委规章对此有过明确规定,但是仍然问题众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及其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拆迁估价部门违反了自己的执业准则,充当了委托人单方利益的代言人,违反了公平、公正、合法透明的估价原则,因而导致已激化的社会矛盾雪上加霜。为此,文中列举了一些行政现象并提出了比较低的也许是比较有效的治理对策建议。为了便于用户有更好的体验,房屋拆迁诉讼费是多少在产品上做了很多的升级尝试,结果也是非常的好,市场表现也趋于良好状态。
房屋拆迁问题在所有的社会矛盾中应当是个非常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的物权,而且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目前,有些城市的拆迁工作已试行被拆迁区域全体居民进行公决,这样的做法会大大降低被拆迁对象的对抗,同时也能更好地保证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人性化。然而在现生活中,有法不依,强行非法拆迁的现象仍在大量发生。笔者日前所承办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中所折出的方方面面问题,使我们看到当前城市规划与房屋拆迁工作中仍存在着相当多的行政法律问题。如果对这些问题不能很好地处理,不仅有损形象,而且将破坏我国依法冶国之进程,为此本文拟做如下探讨,以引起共鸣之。
一、房屋拆迁许可中仍存在不严格执行职权法定原则的情形。
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明确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就是一切行政许可权必须法定化,不能任意自定。所有人都知道,房屋拆迁是个非常重大的行政许可,然而时至2022年,我们仍然看到了一些城市机关仍在我行我素,自定权利。如果不是亲自代理这些案件,我们也会怀疑这可能是杜撰的故事。
随着2022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施,随着行政许可法定化的法律要求,建设部早在2022年9月3日就向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下发了《关于清理地方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154号文)。该文件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建设部的这一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纠正滥用行政许可权。因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许可的权力只能是市、县两级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来行使,严禁将拆迁许可权下放。所以这种权力下放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权的法定原则。根据建设部的通知,从发文之日起,这种行为理应得到纠正,然而时至2022年这种行政问题却仍然存在。行政许可权力的滥用必然破坏依法冶国方略的施。
《行政许可法》已施了年,各级及行政机关都曾进行学习考试,那么为何还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就在于《行政许可法》在立法上对于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处罚偏轻,责任含糊不明,致使该部法律未能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足够的法律震慑力,故而“令行禁止”形同虚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层出穷,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标本兼治。所以我们认为,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减少拆迁上访事件频繁发生,为确保依法行政,必须严格遵循房屋拆迁许可的绝对法定要件,任何授权委托的行为都应视为效。从制度保障上讲,应当严格问责制,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擅自授权的,应对授权的行政首长行“一票否决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二、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是造成拆迁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严格拆迁许可要件。
一个城市的旧貌换新颜离不开必要的拆迁,但是仅强调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而忽略合规合法拆迁这一时代主题,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早在2022年9月19日就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42号),在2022年6月6日又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46号)。应当讲,的令五申对于纠正拆迁工作序局面确起到了重大作用,同时我们也感到一个合法有序的法治时代已经到来,然而在我们所接触的鲜活的案例中,却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我行我素之问题。
根据的通知规定,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因此从程序上讲,市、县人民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际出发,要编制房屋拆迁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这些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报至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会同发展改革会审批下达后,再由市、县人民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备案。当穷尽这些法律程序后,才能进入到具体拆迁工作中。为禁止滥用行政权利,的通知明确重申地方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对于的通知精神,各级要员是非常清楚的,但是他们更清楚的是,如果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他们的临时动议将很难得以现,因此地方的会议纪要或文件仍然被堂而皇之作为拆迁公告中的拆迁依据引用。笔者目前所代理的不服拆迁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中就已遇到地市级的《会议纪要》,这表明依法拆迁仍在面临着严竣的挑战。
在我们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理想中的行政诉讼并非易事,我们各级法院端着当地的财政饭碗,不仅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同时还要做好依法拆迁这样一篇文章,对各级法院而言确是个难题。因此要给各级法院减压,首先是地方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于那些有禁不止的行政者应当是一票否决,永不续用,在重罚之下才能换来依法有序的拆迁局面。因此重罚滥用职权者乃是是制止拆迁的一剂良药。治乱须用重典,历史的经验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严格地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一定会迎来一个明朗的法治秩序。
、长官意志不得替代拆迁许可要件的严格审批,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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