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发现【补偿协议签署】比较后提醒,再不签署拆迁协议就按违建处理,你会
说到征地拆迁,我们都已不再陌生,不知不觉中还影响了很多人的生活,极大的改善了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级人民负责,具体的组织施工作,应当是由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一般是由当地国土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但是在践当中,具体施部门确五花八门,就安置补偿的方式方法也是参差不齐,使得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从长期来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价值会越来越高,从本质上有了很大的飞跃。
乔先生在街边有一处经营已久的商铺,主要经营是食品酒水还有一些当地的特产,由于地段较好,平常收入也不错。由于当地要进行火车站周边环境整改项目,要对包括乔先生在内的十多家临街商铺进行拆除,可是因为补偿问题乔先生等几户商铺一直法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意见,谈了几次果后拆迁方也就不再派人来叨扰了,但周围的整治工作却没见停下,因此还严重导致了乔先生等商铺的正常经营。没过几日,来了几个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对乔先生等人的商铺进行了拍照和测量,乔先生等人也没太在意。第二天,没想到却收到了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乔先生等人的房屋违章建筑为由,责令乔先生等人5日之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这可惹怒了乔先生,收到该文书后,乔先生等商户去拆迁办讨说法,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却说对此并不知情,有问题直接去综合行政执法局去询问,乔先生等人于是赶去当地的执法大队询问此事,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告诉乔先生只要他们按照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可以撤销这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对他们的商铺进行强拆。协商果,乔先生等人遂联系律师咨询此事。
其,不难看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为明显是一种“逼迁”的行为,是为了配合当地拆迁的拆迁工作,因为拆迁补偿谈不拢,给被拆迁人施压的一种手段。本案中,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不是当地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并不享有相关房屋征收的权利,因此,其不得参与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所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使相应的征收权,其作出这样的处理也没有任何合法的事依据与法律依据。所以,乔先生等商户也不必慌张妥协,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如果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遭遇不平等的对待,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的非法行政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应对,不但要做到见招拆招,更要主动出击,以更好地来维护自身地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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