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11-6 12:06:41

明白:被征地农民的这些权利,将直接影响你的征地补偿!


导读:相较于规范较为完善的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形则要复杂得多。在《土地管理法》全面修改前,相关规定散见在诸多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被征地农民所享有的权利也相对有限。即便如此,仍然有一些权利是不容忽视的,若能落则会对农村村民获取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有较大帮助。那么,这究竟是哪些权利呢更重要的是,拆迁房屋安置协议标准是什么做成了产品当中的战斗机,不惧任何竞争对手的攻击。

其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土地征收中,直接关系到农村村民补偿权益的,就是这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故此,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地农民对此提出意见的权利。《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兹不赘述。总之,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是被征地农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方案虽由部门制定,但绝非“不容置疑”或只能“全盘接受”,提意见、办听证的权利已存在了10多年,只是在地方上一些农民朋友还未能享受到。

其二,对征地批复的项目申请土地查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获取省级乃至于的征地批复是一个征地项目合法开展的前提。据此,对于未见到征地批复就施征地、动工的项目,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当地国土部门公开涉案项目的征地批复。对答复征地批复不存在的,被征地农民有权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土地查处。

《国土资源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而若能将开工的建设项目“暂停”,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维权疑是十分有利的。

即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23条规定,对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等情形的案件可以施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从而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践中在明拆迁律师所代理的很多征收维权案件都符合这样的情形。

其,及时报警制止强征土地行为

就农村土地征收而言,整体的法治环境、状况相较于城市更差,发生“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在任何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破坏地上附着物、毁坏耕地上的设备设施的强征行为的可能性也更大。因而,被征地农民需要对此风险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案发时要在首时间多人次拨打110报警,争取尽量减少损失、固定证据。事上,论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征地,遭遇逼迁、强征拆迁时及时报警求助都是被征收人的不二选择。在明拆迁律师在《面对拆迁逼迁,报警没人理,你就不报了吗》和《遭遇拆迁,报警不管用怎么办》(点击标题可阅读)两文中对此问题做了极为详尽的介绍,被征地农民可作为参考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国土局和局可能出现的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均有权进行举报和行政诉讼,进而为获取公平补偿搭建协商平台,为确定强征、拆迁者身份获取证据。

其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的监督权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村委会的作用是巨大的。因为从法律层面而言,“被征收人”际上不是某个农民个人或某个农户,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故相关的提出意见权、要求听证权能否比较终落,很大程度上要看村委会的态度,或者说村委会是否能够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践中,对村民会的监督权便是村民必须依法行使的重要权利,否则,很多事情都已经盖棺定论了,村民仍可能还被蒙在鼓里。

《村民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或者县级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36条还规定,村民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级责令改正。

总之,村民会是土地征收中极为重要的“枢纽”,更应当是村民权益的维护、保障者和法治的践行者。加强对其在涉征地领域依法履职的监督,确保自身对征地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是广大农民务必加以重视的一项权利。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想指出的是,就时下的征收维权案件所反映出的情况看,地方在操作农村土地征收项目时现象仍十分严重,很多行为是极为彻底、明显的。广大被征地农民要明晰比较基础的法律法规规定,当发现“苗头不对”时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通过提起法律程序对各项权利施救济,争取尽早将征收方的征收步伐阻滞,将其强行拖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这既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更是在在的为征地领域的法治进程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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