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览【建筑】没有拆迁补偿,房子也留不住,面对违建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导读:社众对于“违章建筑”这个词已经非常熟悉了,被征收人中的大多数人会经常听到这个词,行为每天都在我们身边发生,它在征地中也逐渐开始“发挥作用”,一些被征地的人在自己的房子里住了很多年,在被征地之前突然被认定为建筑;事实上房屋拆扦补偿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
有些房子因为历史问题证照不全,也直接认定为建筑拆迁,这些情况已经失去了房子,也得不到补偿;什么样的房子是违章建筑建筑是行政机关说拆就拆的吗行政机关拆除违建的程序合法吗违建就一定不能获得补偿吗小编总结大事,帮您理清思路……
事一:这样的房屋是建筑
建筑、建筑,是指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的。
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用地;
(二)未按规划图纸施工;
()擅自建设和改建;
(四)农村经济组织非农业建设用地或者村民自用宅基地转让建设,特区居民会或者股份合作转让非农用地建设;
(五)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超过市规定标准,由农村经济组织非农业用地或者村民自用宅基地建设的;
(六)擅自改变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功能的;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拆除的其他建筑物。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在有大量的违建房子,没有许可证,它可能不是法律的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而这些房子在当时建造是不是建筑,但在收集项目,该项目将被征收大多数认定为违建方。
以补偿原点减少或完全没有赔偿,因为法律来征收的脸不熟悉,签订了赔偿协议不合理,甚至看到拆迁房屋并没有权利要求赔偿,被征收这么多的损失,非法拆迁建是究竟如何呢
事二:建筑应当这样处理
拆除建筑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一般被征收人应该知道,法律对行政机关拆除建筑的程序有详细、严格的规定,行政机关想拆除就不能拆除,在践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不能完全按照程序,合法地行使权力。
被征收人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各个环节积极陈述和申辩,并要求行政机关在必要的环节及时听取意见和复议或诉讼,保护其权利不受损害。
行政机关要想认定一处违建,首先要调查取证,根据不同的区域,规划,城管部门或乡镇部门发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现场房屋的位置,规模,结构,所有权,使用,违建部分等,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与当事人核对签字。
行政部门应将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先通知当事各方,并应听取当事各方的陈述和论点,在通知阶段,如你认为行政部门作出不合理的决定,可要求举行聆讯。
行政机关认定该建筑为建筑的,应当送达告知书或者告知函,《责令及时拆除决定》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权限作出,书面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自己拆迁的期限,复议、诉讼等救济方法和期限。
如果当事人不自愿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也没有补救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催促各方履行义务,履行陈述和申辩,在这个阶段,双方仍然有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记录,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等义务的,行政机关就会施强制拆除。
我们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认定成违建就完全不补偿了吗当然不是。违建也是有程度轻重区分的,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房屋属于违建,也能获得适当补偿。什么样的违建能获得适当补偿呢
事:建筑也有机会获得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依照收集的范围内,依法有关部门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识别和处理,承认为合法的建筑和未超过临时建筑的限制应补偿的时间;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临时建筑的期限,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仍可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没收物或者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看到这里我们就知道,建设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城乡规划的严重违反一般的违反城乡规划的;对于一般的违建城乡规划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只要支付规定的期限内罚款,纠正错误,消除影响,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违建的集合中,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小编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不要听到违建就觉得自己不占理,不再争取权利,房屋是否属于建筑由法律规定,建筑的认定和拆除程序由法律规定,违建的被征收人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必须经过各项法定程序,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依程序行使职权,是否保障了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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