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厂房拆迁】厂房被强拆,有哪些补偿是企业主一定得要的补偿
对于违建,究竟是应该“宁可错拆九十九座,也不能漏掉一座,以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继续乱搭乱建”,还是“宁可让违建再存活两年,也不能随意拆掉一座,因为一旦拆错,毁掉的可能就是一个家庭半辈子的积蓄”在我们谈到违建相关法律问题的文章下,有很多读者朋友曾一起探讨过这个问题。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咨询拆迁律师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其道理很简单,违建要严查,查住要严惩,但一切都要遵守法律程序要求,且保证处罚有度,不能在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之外对当事人横加更多的损害行为。俗话来说就是,拆违就拆违,不能侵犯当事人其他不属于“违建”的财产权利。查处企业的违建厂房也是如此。
比较高法:强拆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损毁,要赔偿
在相关部门对已查证确认的违建组织施强制拆除前,通常会向当事人发出一份“限期自行拆除建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自己动手拆除违建,如果当事人既没有启动复议或诉讼等法律程序主张异议,又没有自行拆除违建,那么相关部门就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违建施拆除。
这时候大家要尝试理解一个有些绕弯子的概念:强制执行的对象是违建这个已经存在的建筑,但构成违建的石木砖瓦,以及违建里的其他财物,这些并不是当事人坑蒙拐来的,而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对于违建要严格依法拆除,但对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要依法保护。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在对违建施强制拆除时,要在“强制”的同时保留一份“温柔”,不能直接不管七二十一直接暴力拆毁就完事了。
针对此类情况,比较高人民法院曾有这样一则再审判例。该案当事人的违建厂房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但当事人认为案涉施工人员在施强拆时,超出合法范围地损坏了厂房内的一系列财产物品,于是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有关部门就厂房内的财产物品给予赔偿。
比较高院经审理认为,若当事人未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不适中、不正当的手段、方式强制拆除建设,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则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损害厂房内财物的赔偿问题,一般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相关部门原因导致当事人法举证的,由相关部门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损失因客观原因法坚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结合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比较高院比较终作出再审裁定,指令本案原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厂房被强拆,是不是违建差别很大,即使是违建也有权获得合理赔偿
厂房被强拆,通常有两种前置情况,一种是遇到了关停拆迁,比如环保关停或土地征收等,双方条件没有谈妥,征收方直接组织拆除;另一种则是厂房被认定为了违建,企业又没有自行组织拆除,相关部门施了强制拆违。今天咱们讲的主要是后者。
当企业遇到违建查处时,一定要先弄清楚,咱们的企业到底是不是违建。有些明面上似乎属于违建的厂房,其并不应该被认定为违建。
比如厂房建成年代较早,当时还未出台现行的相关城乡规划法律,不要求办理现在需要的一系列审批手续;又如有些通过招商引资投办的企业,厂房建设时地方给了一些惠政策,减免了一些审批要求;再如虽然厂房建设时确存在缺证少证的情况,但此前已经接受了相应的处理,完成了补正程序……
这些厂房虽然表面上来看都存在一些问题,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违建,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也不应该一刀切式地予以拆除。不属于违建的厂房如果被强拆了,企业有权主张全面赔偿。
退一步讲,如果厂房真的属于违建,那么就如同咱们上文讲到的,厂房的建设材料,以及厂房内的设备财物,这些都属于企业的合法财产,即使相关部门组织施强制拆除,也要对这些财物做好登记保全并制作物品清单,交予当事人确认,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因拆违受到不合理的毁损。否则,当事人有权主张合法财产部分的损害赔偿。
小编寄语
比较后,小编想提示各位企业主,近些年全国各地违建查处越来越严格了,咱们在查违到来前一定要先做好自我审查工作,确认一下咱们的厂房是否存在证件审批缺失的问题,积极做好补正准备。
如果有企业因厂房建成年代早,或早年享受地方福利政策等原因存在缺证少证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获取相关的证明材料,避免在拆迁或违建拆除中承担更多损失。如果有哪些不清楚的问题,也可以及时咨询拆迁律师,结合际情况获取更多维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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