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城市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房屋怎么办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很多地方开始如火如荼的开展房屋征收项目,这一项目的施对于老百姓而言是一个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契机。然而在房屋征收过程施的过程复杂,对于房屋的登记状况不同,且调查认定的方式也不同,今天小编就针对此类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鉴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北京杨在明律师简介需要改变一些原有的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社会,造福于人们。
房屋的登记状况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已经合法登记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此类房屋的处理只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补偿即可;而第二种则是没有经过依法登记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对于此类房屋需要市县级人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调查。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其处理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市、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此可见,对于“违建”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并不需要进行补偿。然而在践中征收方为了加征收进程,节省征收成本,会将所有存在瑕疵的房屋统归为“违建”。在此种情况下被征收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建筑主要包括以下的几类,即:(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长时间性的建筑;(5)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其次,被征收方应当明确并不是所有的证房屋都属于违建,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证房屋属于合法房屋:(1)相关法律完善之前留下的历史性建筑;(2)招商引资兴建的房屋;(3)从手中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4)未批先建,存在程序的房屋;(5)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建造的缺乏相关证件的房屋。这几类房屋并不属于违建,大家在房屋被征收时一定要审查自己的证房屋是否属于这几类中的一种。
同时,房屋的“违建”认定,并不是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认定,房屋征收部门并没有认定“违建”的主体资格,大家在处理违建时一定要谨慎审查“违建”认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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