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拆迁】拆迁方不遵守“八大规定”就是拆迁,损害利益百姓可拒签
百姓不反对征地拆迁,但他们期望合理的补偿与公平的对待,这是不苛求的。目前来看,随着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房屋拆迁程序越来越规范,被征收人的权益也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然拆迁涉及的利益问题巨大,完完全全的守法拆迁恐怕还难以现,老百姓在拆迁过程中什么问题都有可能遇到。这里提示大家,拆迁方不遵守“八大规定”就是拆迁,损害利益百姓可拒签。于是律师拆迁咨询也得到了很多的关注,也想加入到这个行列当中。
1、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明确规定施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以免房屋已被拆迁被征收方却拿不到补偿。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践中,部分征收方常常会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走,等房子拆了再谈补偿。被征收人往往没看到任何征收文件,就被所谓的拆迁工作人员一户一户上门催着签协议,任何法律依据。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百姓有权拒绝签字。事上征收方这种行为可能有个目的,一是试图后期压缩被拆迁人的补偿金;二是让被拆迁人失去房子,以更好的占据谈判的主动权;是推动项目进度以尽完工。所以,被征收人要谨记,没有征收补偿决定,对方说的再好,都可以拒绝签订任何协议,更可以拒绝提前搬迁。
2、张贴公告有时限要求
张贴公告只为拍照,一拍照立马撕掉,不让被征收人看到,这明显是要欺被征收人。这种做法已被法律否定,大家若是遇到这样的事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总之,拆迁公告必须要让被征收人了解清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拆迁的时候要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践中很多都是根据当地的房价来简单的估算价值,或者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进行评估,这极有可能使得我们的房屋价值被恶意压低。因此,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这有利于保障被征拆人的评估权,同时保证房屋价值补偿的合理。若不按此规定来,同样是拆迁行为。
4、院落空地也要补偿
在际操作时,部分征收方会以其上建筑物为由拒绝对这些面积进行补偿。然院落和空地也是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不给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房屋征收中附属的院落空地的补偿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补偿。
5、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
评估报告上的一串数字就决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补偿款,所以评估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低了或者评估方式不对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可在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
6、尊重被征收人于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就赋予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如果在拆迁的时候,征收方只给出一种方式供大家选择,比如说有些为了去库存或提高房价就只会给出货币补偿这一种选择,限制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这是的,被征收人需及时维权。
7、禁止各种手段逼拆
不配合拆迁工作或迟迟不签字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能会被征收方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逼迁,比如政策压人、违建威胁、扰逼拆、奖励诱饵、偷拆、吹毛求疵等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逼拆”,因而被征收人遇到任何方式的“逼迁”,都可以起诉维权。
8、禁止强拆
征地拆迁过程中,仅有合法的强拆行为是司法强拆,其他任何形式的强拆都是被禁止的,比如行政强拆、暴力强拆、夜间、法定节假日偷拆等等。如果被征收人房屋被强拆了,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面对征收方的一些不和规定的举措,被征收方要学会利用法律法规赋予权利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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