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安置补偿协议】签完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拿走修改了怎么办
在拆迁时候总会出现被拆拆迁人在协议上签字后,拆迁方还要将协议“拿去指挥部行政机关某办公室章”,这是很多被拆迁人曾有过的真遭遇。在被坑多了以后,很多被拆迁人不禁疑惑:“我在协议上签字之后协议又被拿走,这样合法吗,会损害到我的利益吗”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城中村改造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首先,签过字的协议不要让拆迁方全部拿走。
在正常情况下,签订了拆迁协议应该是相对安全的方式,拆迁人(第人在践中可能涉及)的双方同意落协议的条件,协商一致的文件,双方签署了密封点和每一个保留(至少)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原始签。
是为了确保可在法律上得到承认的原始拆除协议掌握在被拆除者手中,从而避免被拆除者在拆除后单方面修改协议,也避免了缺乏证据支持希望围绕拆除协议重新安置的人获得救济的权利。
但在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会将拆迁方签订的所有协议拿走,甚至要求拆迁方签订“空白协议”,然后根据拆迁方事后的单方需要修改填写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协议的比较终文本很可能与原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条款等约定内容的“共识”相去甚远,法保障拆迁利益,将阻碍后续的拆迁工作权利。
被拆迁人尽量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起码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以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约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如果法阻拦拆迁方将协议带走,一定要保留协商一致内容的相关证据。
其中有很多都是拆迁方以“将被拆迁人签字的协议带回盖章,盖章完毕后会将协议送回”的理由将协议原件全部从被拆迁人手中“走”。等到协议再回到被拆迁人手中时,心细的被拆迁人就会发现,其中有些条款和自己当初签订时有所不同了。
因为表面上的长期协议已经签字盖章,双方才能生效,并确认该协议效或可撤销的,前者是可以改变的,当事人的权利提交的搬迁拆拆按照司法法律协议约定的性能要求,一旦房子被拆,被拆迁人就失去了重要的维护自身利益筹码和谈判先机,这对被拆迁人的维护自身利益是相当不利的。
如果不能更改,协议因各种原因被取消的事也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取消,作为协议和合同状况的证据。与签署的每份协议一样,每页都在大段中空白注释,没有内容,并且已经与摄像机签署了协议,以处理双方的谈判、口头合同和其他有记录的内容,因此有可能减少未经授权修改协议的风险。
当然,小编要特别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协议的主要条款甚至赔偿条款都没有明确“空白协议”的具体内容,出于安全考虑,被拆迁人仍然坚持拒绝签字。
因此,如果拆迁方承担过多的强制,拆迁也可以停止其非法活动在律师的帮助下,追究其法律责任,损失声称其应有的。
比较后,如果拆迁协议已被修改,被拆迁人也可以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身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有权对合同各方应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作出;(二)该合同不合情理的。这意味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使用危险,违背了对方的真意图是改变的一方或终止进入有权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侧的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的变更请求。
换句话说,该协议被带走,修改,并不意味着拆迁只能任人宰割,只要被拆迁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协议比较终没有自己明确的,自愿的意思白色,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合法效合同判断,对拆迁协议可能在法律上认定为效或撤销改变。
清《初刻拍案惊奇》中有语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字面上来看说的似乎是邪恶永远比正义的道行要高。但际上,它指的却是人要不断克服前进路上层出不穷的障碍,不要松懈,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这与被拆迁人的情况非常相似,在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作为弱势一方,始终处于被压迫的被动状态,但肆忌惮的拆迁方的傲慢让侵权成为了现,但事上,只要拆迁群众能够坚定、坚定地在路上前行,论多少有多少不好的举动,被拆迁群众都可以用法律武器攻击侵权人,夺回维护自身利益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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