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提要【证房屋】你这是证房!是违建!我拆你没有补偿!
房产市场中,有很多没有证的房屋,证房屋拆迁的时候如果不给予安置补偿肯定是不行的,但法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施对象又是房屋权利人。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杨在明律师事务所简介有助于行业市场需要,有助于社会发展需要。
那么证房屋遇拆迁,在补偿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拆迁时补偿多少
补偿方式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证房屋拆迁补偿是什么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估算、赔偿。
您可以查看拆迁公告的具体规定,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①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②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两类:
①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②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两种:
①补偿方式可以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②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证房屋受法律保护吗
关于证房屋是否受法律保护,首先要明晰的就是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很明显这对于所有权人而言是一种不动产的物权。
但对于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即证房屋而言将其定性为物权显然是不妥的,因为物权是一种既得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再则我国对房屋等不动产采登记要件主义,故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其物权尚未设立,我们还不能称之为物权,其尚处于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相对于所有权而言其权利尚不完整,因此,在房屋尚未办理权证的情况下其权利性质属于期待权,是基于物权的期待权。
所谓期待权,是指与既得权相对应的一种单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依法取得特定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之后,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它要件成就时即能取得该完整权利的权利。
期待权发生并存在于取得特定权利的过程中,作为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的某部分虽已现,但仍处于尚未全部现之暂时的权利状态。
因此,对未办理权证的房屋而言,由于房屋是不动产。
根据我国对动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规则,此时权利人尚未取得房屋的物权,还不享有完整的物权处分权能,尽管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权利人可能已际占有该房屋,但权利人对该房屋基于物权的权能尚未尚未全部现,因此,此时的权利状态尚处于物权取得的先期阶段。只有等到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权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权利。
另需要说明的是,权利人对证房屋享有的期待权并不是虚缥缈的权利,而是在在的、单独的权利,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尽管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权利,但权利人依然可以把它拿来交易,当它受到第人侵犯时,权利人可以单独地获得法律救济。
当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期待权人则可以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侵犯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我国法律并明确规定期待权的相关权能,但就法理而言权利人对证房屋的期待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证房屋面临拆迁并不鲜见。
房屋的产权证何时能办妥遥遥期,如在权证尚未办毕时,该房屋又面临拆迁,就极易滋生纠纷。随着经济房价的飞涨,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房屋的交易价格。因此,证房产只能享受有限的保护,产权人应该及时办理房产证明。
证房产拆迁补偿证房屋形成的一部分原因是历史形成的;另一个原因是部分单位和居民法制意识薄弱,没有及时依法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处理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至于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建造时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是一项单独的财产权,根据《物权法》首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使用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进而可知,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房屋系合法建造,不存在权利瑕疵,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房屋屋的所有人,而非拥有产权证明的人,产权证明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方式之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而本案中王先生所居住房屋并非违章建筑,也并非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且根据房改政策,其对上述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应当对其进行合法补偿安置。
《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42号)强调,各地要本着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除此外,各地多有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房屋补偿问题,如《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等,都可以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时的参考。
妥善解决由不可归咎于个人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践中,此类房屋并不在少数,从人情、合理的角度,不予补偿安置的做法定然是不妥当的;从法律角度来讲,对房屋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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