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合法强拆的程序
强拆前奏:补偿决定书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城中村改造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征地拆迁领域,拆迁方一上来就强拆的案件也是极少的,相信绝大多数的拆迁方都会相应的走一部分程序,也会给被拆迁方相应的补偿标准和方案,并给他们一定的时间去考虑和协商。但是拆迁方不可能让这种协商陷入期限的状态。如果被拆迁户没有在约定的签约期限内跟拆迁方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相关的市、县级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收到补偿决定书,也就意味着司法强拆的大门已经打开。
权利救济:复议或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强拆来袭:申请法院司法强拆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规定的部门来施,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是权强制执行的。这就意味着在拆迁领域,是权强制执行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但是在现当中,有很多强拆都是部门组织的,也就是说,从强拆的主体来讲,就已经了。
说完了主体,申请的期限也是很关键的,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旦法院对于该申请准予执行,也就代表被拆迁人的房屋必拆疑。这个时候即使启动法律程序,也回天乏力。
申请司法强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5)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6)被执行人的姓或者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拆就像一把利刃,悬在每一位被拆迁户的头上,让人触目惊心,提心吊胆,而合法强拆也让被拆迁户在失去自己家园的同时,毫还手之力。只是,为什么出现强拆现象,也许不仅是制度上的原因,需要每个人的反思。但是如果我们的被拆迁人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掌握好维权的节奏,也许结局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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