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10-26 09:39:46

生活常识【强拆】要价3000万!钉子户阻地铁施工被强拆!法院有权对其强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城中村改造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前言







这是湖北省首例行政诉讼案件先予执行。







案情简介







因武汉市地铁6号线眼桥北路站项目建设的需要,2022年10月2日,武汉市江汉区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吴某、李某共同拥有的28751㎡房屋,正好在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内。经多次商谈,二人提出要3000万元补偿。协商果,二人向武汉市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去年10月8日,吴某、李某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征收人要价过高,致征收工作法完成,该地铁站点的建设严重滞后,2月25日,武汉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江汉区先予执行此前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因为拆迁补偿谈不拢,两年多来,韩某、刘某的房子一直“屹立”,影响了地铁的施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准许区人民对此房屋先予执行。裁定下达第二天后,这幢房屋终于开始拆除。







因地铁项目建设的需要,区人民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对应的《补偿方案》。韩某、刘某共同拥有的位于地铁站规划区域内的建筑面积为28751平方米的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红线内。







在签约期内,韩某、刘某没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区提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由吴、李二人选择。但二人仍旧不服,并提出要3000万元补偿。协商未果,韩某、刘某向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同年韩某、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民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区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案件审理期间,区申请市中院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时区也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书面承诺,并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账号,有余额为228亿元的款项做担保。即使先予执行错误,被申请人要求补偿3000万元的条件也能够满足。







根据规划,6号线一期工程拟定按照规划日期通车试运行,而该房屋所处的地铁站也在一期交付使用范围内。目前,不仅该处施工一直停止,而且由于施工场地不足,还影响到该地铁站东端头约50米的范围内法施工,而这块片区计划早就要贯通,该处已然法按期完工。据介绍,施工方每停工一天,经济损失就高达数十万元,市委市对市民年底通车的承诺也变成泡影,周边老百姓的出行受到极大困扰。







法院还查明,涉案楼房由西向东的单向两车道马路,由于未能拆除,造成交通便道极其狭窄,比较窄处仅65米,周围居民怨声载道。由于法彻底清除建筑渣土,部分断裂的钢筋、水泥块摇摇欲坠,经过该路段的车辆和行人紧贴着危房走,安全隐患极大。







经市中院审判会讨论,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区人民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并由区人民具体组织施。















法律解读







可以施强制拆迁吗







(一)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权施房屋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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