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10-25 16:50:17

新闻速递【强拆建筑】规划局强拆建筑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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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强拆建筑的程序主要是: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批办、媒体曝光的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承担,乡镇不能单独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建筑的认定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体性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建筑的,组织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理由及其证据,拆违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理由成立的,拆违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的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查处的建筑由乡镇人民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施拆除

县(区)责令城管执法部门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所构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的建筑物都属于建筑。虽然是建筑,但对于建筑的拆除也不能随便拆除,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要遵循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来拆除。

规划局在看到城市中存在某些建筑已经妨碍了公共的秩序或者对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的话,肯定是要对这些的部分进行拆除以达到便于公众的效果,但是拆除的对象虽然却也是那些公民的财产之一,所以在拆除之前也必须具备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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