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提要【补偿协议】有的被拆迁人因不懂法而权益遭侵害,须知以下5种情况
“我签订了空白协议,还能拿到补偿吗”、“我家房屋要拆迁,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啊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啊”、“我房子已经被拆了,但是一直不给我补偿怎么办呢”。咨询过程中经常听到被征收人这种可奈何的询问,很明显的能感受到被征收人对于拆迁法律知识的缺乏以及面对拆迁这种于自身而言属于新事物的措。其即使被征收人不懂法、不懂征收程序,但是应该要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签字,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签字。今天就给大家讲一讲拆迁践中常常会出现的一些“陷阱”,在“陷阱”面前,被拆迁人是万万不能轻易签字的,如果掉以轻心,受损的只能是自己的利益。借着行业发展的热潮,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在市场的表现力也一直很好,给用户带来很多全新的优质体验。
一、口头承诺+空白协议
在诉讼中经常说的一句话:证据是官司之根本!站在被拆迁人的角度看,这句话疑是对口头承诺这种形式的否定。一旦被征收人接受了口头承诺式的拆迁,如果在补偿环节,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承诺给出时,被征收人将面临“维权取证难”的困境,口头承诺如何证明被承诺过成为被征收人比较头疼的事情。
“空白协议”也是拆迁中常见的手段,通常来讲,空白协议一般会与“利诱”相结合。被征收人在签订空白协议时往往会得到征收方的保证,里面包含了太多的奖励、或者惠,被征收人则出于这种诱惑和对征收方的信任签订空白协议。所谓空白协议通俗理解就是对协议内容的规定不完善,这里面涉及的都是被征收人的直接利益补偿,空白协议被征收方全部拿走后,被征收人在维权时请征收方出示的协议内容极有可能与当时的承诺不同,造成补偿受损。
二、先拆迁,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2022年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但是在际的拆迁活动中,征收方为了加征收的进度或者其他的目的往往会采取先拆迁后补偿的方式。被征收人出于对征收方或者村委等相关部门的信任,盲目的同意了先拆迁后补偿的方式。可是这样的拆迁方式对于后期补偿的落有极大的隐患,可能会造成房屋已经拆迁,但是并不能得到比较初同意的补偿方案或者极大的降低补偿的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合理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
、不公告
征收过程繁琐且审批手续复杂,需要层层的审批和公告。在施拆迁行为之前,需要对拆迁的项目、补偿标准、位置、范围、批号、用途等等诸多信息进行公示。作为被拆迁人,对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一定要认真阅读和理解。这其中涉及的征收公告、安置补偿公告、评估公告等对征收补偿标准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签订相关文件的时候要仔细核对内容是否与征收的项目符合,与相关部门承诺的是否一致,如有疑问,需进一步了解和解决。
四、拆迁主体不规范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有征收主体资格的是县级以上人民。任何以村委会、镇或者某某指挥部的义进行拆迁的,被征收人就要小心了,需要谨慎的核他们的主体身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拆迁补偿不合理
拆迁的土地性质不同、用途不同、地区不同所以比较终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介于这样的情况让很多被征收人出于迷茫的状态,在面对征收方咄咄逼人的气势时,只能听之任之,反而失去了很多应得的补偿标准。确没有就征收补偿给出明确的金额规定,但是不代表着没有标准。首先不能降低居民的生活水平。其次补偿就不同的土地性质给出的补偿内容也是不同。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土地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等。被征收人应该根据自己房屋和土地的情况结合征收政策了解应该得到的补偿标准,比较后根据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确定是否自己得到合理补偿结果。
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拆迁有着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其中涉及的文件、公告、程序众多,作为不太懂法的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核或者谈判的时候,发现任何有违自己意愿,或者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都应该谨慎起来,寻求专业的律师咨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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