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拆迁维权-法院能否执行拆迁补偿款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改造步伐的加,房屋拆迁成为促进旧城改造和城市环境改善的重要步骤,成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查封房产,是人民法院经常采用的财产保全措施。务中,房屋拆迁也已涉及到部分被执行人的已查封房产拆迁问题。但查封房产由于拆迁而产生的拆迁补偿款能否执行、如何执行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致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疑虑重重。即使前行有阻碍,拆迁强拆还有补偿金吗也要不屈不挠,奋勇向前,在市场的大海里劈波斩浪,直挂云帆,竭力争先。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此规定对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采纳了肯定说,即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及于该标的物的替代物或者赔偿金。应当注意的是,条文规定的“赔偿款”,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依合同约定取得两种情形。房产拆迁补偿款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将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征用单位,并同意由征用单位拆除,而征用单位相应支付的补偿或赔偿款项。故法院查封房产效力及于该查封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取。
拆迁补偿款是在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双方确定因房屋拆除而给予的货币补偿金额,通常是不当场支付,而是双方约定某个时间点兑现,在此期间,拆迁补偿款是一种可期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标的为行为或财产,当前执行务中,财产已明确包括了被执行人所有或可支配或可期待财产,如执行程序中行的预查封登记制度,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权属登记时,转为正式查封。预查封所针对的对象际上是被执行人将要取得的财产,际上查封的也是被执行人的预期权利。而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冻结,是法院对权利人可期待权利预先采取的控制性措施,且法明文禁止此种执行措施,故从法理上讲,应当是允许的。当然,法院在执行房产拆迁补偿款中,应当先查明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是否签定拆迁协议,被执行人有拆迁补偿款的收入,以及被执行人个人具体收入金额。若被执行人下的拆迁补偿金额具体明确,拆迁补偿款义上归被执行人所有,在房屋拆迁后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将直接支付被执行人,则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该收入予以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法院应及时作出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裁定并向被执行人与征用单位送达,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可领取时提取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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