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补偿协议不履行】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不履行,被征收人怎么办
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的协议,是被征收益保障及落的依据。但是在践中有些征收方签订协议后迟迟不履行,约定的期房到期难以交付,导致被拆迁人一直租房居住,严重影响到了其生活质量。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呢下面小编针对这种情况简要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在一些情况下,房屋拆迁有一户一宅的补偿的优势会越发的明显起来,经过市场检验也能够一往无前的发展下去。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依法自愿订立的合同真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根据诚信原则,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其次,征收方迟迟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属于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征收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同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安置补偿协议中征收方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这要看双方之间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小编的经验,践中有些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迟延交付要支付违约金,但有些补偿安置协议就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据此,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安置房屋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外,被拆迁人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为了公共利益订立的合同,践中法院会以此为由不予解除武装,同时考虑到被拆迁人太多,如果都解除合同对于征收方即行政机关来说有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
综上,当征收方不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被征收人要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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