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行政诉讼】“民告官”立案难,4种方法解决这一难题
“民不可告官”是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官贵民贱、官为民之父母是人的传统认知。官员施政中发生失误或者过错,也是心之过,至多也是娘错打了自己的“孩子”,而孩子是不能跟父母计较的。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立案比以前容易多了,法律是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的呢在人们的关注下房屋拆迁律师事务所终于成长为人们所需求的那样,为市场而生,为需求而来。
一、通过原法院立案庭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如果被拆迁人被拒绝立案,法院又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便可以与立案庭法官沟通,“要么立案,要么给予书面裁定,要么给接受材料的书面回执!”这是比较简单的方法。
二、通过投诉或申请检察院等监督机关监督的方式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规定,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通过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四、法院作出裁定,通过上诉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首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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