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征地补偿】广大村民注意!村委会再敢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将会承担
由于职务的便利,贪官很容易利用自己本身的职位来进行贪污,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许多小官大贪,比如村委会挪用征地补偿款。人们经常抱怨发放下来的征地补偿费用与法律规定的有出入,怀疑是就职人员私自侵占挪用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补助资金。经过筛选和调研在明拆迁律师很可能会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那么,如果有人私自挪用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补助资金,应该受到哪些处罚呢
一、对征地补偿费进行侵占挪用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种
1、 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征地补偿费。
2、 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征地补偿费。
3、 用其他形式挪用或者侵占征地补偿费用,如假借各种义、巧立目或者用弄虚作假的手段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
二、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挪用、侵占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还不能构成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给予行政处分。
通过这条法律我们能够看出,际上挪用或侵占征地补偿费属于挪用、贪污公共财产的行为,应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从原则上来讲不应归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
征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个人或单位将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个人或者单位利用职务的便利,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截留、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需要追究其挪用资金罪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百八十二、百八十、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也就是工作人员,需要追究其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是会追究那些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的工作人员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倘若我们发现身边出现了补偿金被挪用的情况,一定要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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