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发现:【违建拆除】拆迁时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其归宿只能是被“强拆
践中,存在很多的违章建筑,从法律层面上讲,违章建筑是要拆除的,因为违章建筑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能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是一定要被拆除的,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唯有通力合作,我们才能将杨在明律师简介的价值发挥出来,供应市场的发展需要。
显然,打击违建是整个社会所义不容辞的。然而当“违建”二字出现在拆迁推进的进程中时,是不是违建,该不该拆除,就值得商榷了。“以拆违代拆迁”这样的情形在践中存在很多年了,时至今日,这仍然是征地拆迁领域频繁上演且屡试不爽的逼迁高招。“违建”对正在拆迁中的百姓来说就如同魔咒一般,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这有可能意味着将要被强制拆除,且经过了征收拆迁却未必拿得到补偿。那么拆迁时被认定为“违建”,其归宿会是什么,只能是被“强拆”吗
拆迁中的违建,不一定真的违建,有些特殊情况面临拆迁可拿补偿
拆违工作是一项常态化开展的日常性工作,不是什么一阵风性质的运动式工作。而当拆迁项目来临时,短期内的密集式拆违也袭来,从逻辑上讲它已经属于非正常情况了,基本可以认定其中会存在不少法律问题、漏洞。那么自然的,拆迁中的“违建”也极有可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建。
其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依据《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只是在某些情形下对违章建筑物或者建筑材料存在部分权利。但是也存在例外。
比如招商引资就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招商当初,都会想尽各种办法吸引企业来当地落户,比如承诺包办各种审批证照,税收减免等等。企业当初也是基于对的信任而来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因为原因而证件不齐全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是违建,如果遇到拆迁要依法给予补偿。
以下几种违章情况就属于应当给予补偿的情形:
(1)有和当地签订的招商引资协定,并且经过合法审批。遇到拆迁,不能一刀切认定违章建筑,不给予赔偿。
(2)在《城乡规划法》施之前建设的房屋,也就是2022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3)其他因历史遗留问题而证或手续不全的房屋拆迁,应予以补偿。
上述这些存在特殊情况的建筑如遇拆迁,相关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将其认定为违建,难免会损害百姓的合法权益。而被拆迁人如果觉得权益已经被损害,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中的违建,其归宿只能是强拆而不可避免吗
所谓的违建都不一定是违建,那么被强拆的命运自然是可以避免的。须知,从认定违建到行政强拆之间,还有相当一段法律程序要走。而在“以拆违代拆迁”类的情形下,这一段程序当中极有可能存在很多的破绽与漏洞。作为被拆迁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善于抓住这些漏洞,以避免强制拆除乃至是低补偿、补偿的拆迁结果。
(1)行政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之类的文书前有严格的调查程序。践中,有些并未经过任何调查程序,而是直接一拍脑门的决定。《处理法》第30条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事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第36、37条则对一般程序中的证据收集程序作了规定。对于那种随随便便没有经过认定程序的违建处罚决定,被征收人只要及时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就有可能自行将决定撤销。
(2)处罚决定的成立必须依法送达。践中直接将违建处罚决定张贴在墙上,或交给正好在现场却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的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程序上是的。需要注意的仅是送达层面的问题尚不足以推翻整个违建处罚决定,但这确是被拆迁人维权可以抓的一点。
(3)处罚决定必须依法告知被征收人处罚的事、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征收方逃避这一程序,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就违建认定而言,其主体通常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对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建进行认定,还可能是县国土局。践中,主体与法律规定能否对得上,也是一个维权的关键点。
(5)行政强拆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经过催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才可施强拆。
(6)违建拆与不拆需遵循“比较小损害”的行政原则。根据违建的程度不同,分为一般和严重。只有对于后者才需要施强制拆除,而前者则可以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施的影响、罚款等途径加以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拆迁过程中“被违建”的情形,要及时做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准备。一旦补偿谈不拢,或者说拆迁方压根就没有补偿的意思,各种像“以拆违促拆迁”的方法就会被拿出来。对于是否一定会被拆除,如果该地块存在征收拆迁项目,论您是否违建都会拆除,但该争取的补偿要争取。但如果只是单纯的违章治理,如果能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不用拆除,但是状态不能一直持续,要及时补办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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