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外嫁女”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形成的习惯性称谓。外嫁女,通常是指成年女性因结婚而嫁到其他地方生活。而现在,外嫁女更多指的是结婚不迁户口的女性。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女性结婚必须把户口迁移出去,也就是想迁就迁,随女性心意。要知道北京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哪个好的成长也是要经历很多磨难的,但创业者们从不畏惧,大胆向前。
不涉及到经济利益时,“外嫁女”只是称谓而已,一旦涉及到利益,尤其是拆迁利益的时候,关于“外嫁女”的争论和争议就会放大,比较终成了法律问题。
外嫁女能否分到征地补偿,主要看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个资格认定目前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和标准。
在地方上,有的省份是有具体规定的,有规定的则依据当地规定;没有规定的省份,大部分地区倾向于这种观点:资格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决定,但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践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以户口为基础的,同时要参照其他因素综合确定,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结婚在本经济组织,户口不迁出,当然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的
户籍未迁出,承包地仍保留,仅是在婆家居住的,应认定为原组织的成员;
户籍已迁出,承包地仍保留(在婆家没有分的土地),则不再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视为安置对象,对安置补助费有分配权。
3、丧偶或离婚的妇女
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则具有婆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户籍已迁回娘家的,仅承包地因“减人不减地”原则而留在婆家的,对婆家征地补偿款没有分配权,对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
小结
户口和承包地基本决定了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居住生活地对成员资格认定影响不大。
户口:具有人身性质,影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承包地:和生活来源相关,影响安置补助款分配。
相关法律规定
1、《村民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与男子具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如果村民会议决定侵犯了妇女权益,就是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相抵触了,那是不能作为合法有效依据的。
如何维权
村委会不认可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可通过如下方式维权:
1、可寻求当地帮助,请求部门予以协调或者认定成员资格;
2、若协调不成,或当地也不认可成员资格,可通过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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