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10-7 16:39:11

最新:拆迁信息公开的范围


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人民各种权利,等机关行使的职能的方式、范围受到人民的监督。有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用或征收私人的财产或房屋,被征收或征用者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但由于很多人对补偿款不了解,因此要求补偿信息公开。为您整理了下列关于拆迁信息公开的范围的相关信息。现在就一起来了解下吧。因此,这就是选择杨在明律师事务所人员的原因,不可否认其带来的积极影响。

在我国土地征收和拆迁之中,《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比较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规章、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财政预算、决算和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四)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拆迁信息公开是规定的职能公开化的一种方式,也有利于人民更好的监督的工作,也利于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各种权利,更好的参与到现代化建设中来。拆迁信息公开化,有利于被拆迁人及时搬离被拆迁地,更好的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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