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览【拆迁补偿】户口本上有几口人,究竟会不会影响补偿
导语:在面临拆迁的状况时,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会产生这样的想法:“我们家被纳入了拆迁的范围,现在户口上就个人,倘若在这种时侯把媳妇(女婿)加到户口里,这样我们是不是就能多拿一份拆迁补偿款呢”“现在我们的孩子正在外面上大学,户口不在家里,迁到了外面,这样我们的补偿款是不是就会少一份呢”更重要的是,拆迁房屋安置协议标准是什么做成了产品当中的战斗机,不惧任何竞争对手的攻击。
现如今,这种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进入城市生活工作的人正在逐渐增多,这些进入城市工作生活的人也把户口迁到了城市里,于是许多人就开始担心上述的这些的情况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如果家里遇到了拆迁的状况,会不会因为户口上的人数少而导致自己拿到的补偿款比别人少很多呢户口上的人数是否和拆迁补偿有关联呢
不要着急,相信许多被征收的农民朋友都了解,我们的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两种,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进行讲述。
国有土地和户口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对国有土地上个人、单位的房屋进行征收,应该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指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倘若征收补偿对象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使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上或者在房屋中居住,也不能得到安置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那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更低。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我们能够从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简单的说:我要把你的房子拆除,你这个房子值多少钱,我就补偿给你多少钱,不是你这个房子里住了多少人,我根据人数给予你补偿。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不存在质关系的。
集体土地和户口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户口的关系
之前我们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共有这四项!》这篇文章中讲到,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包含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合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在这四项补偿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该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需要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不能挪作他用,一定要专款专用。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需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需要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的,需要把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对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进行支付。”
通过上文中的规定我们能够看出,农村集体土地在被征后,土地补偿费应该归村集体所有,也就是归全体村民所有,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通过讨论的形式决定分配方案,常见的分配方案一般有下列种:
(一)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
(二)村集体提留一部分,其余的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全部都分配给被征地个人。
是不是属于本村村民,决定了是不是能够参与征地补偿的分配,而认定一个人是不是具有村民资格,户口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另外,所谓安置补助费,就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的安置,所以,是不是属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业人口,也就直接决定了能不能对相应的安置政策进行享受。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征收是与户口有关联的。
拓展延伸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相信大家都知道了集体土地的补偿分配与是不是与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有关联,那么怎样判断一个农户是不是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呢
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问题:
坚持户籍为前提的基础下,按照是不是形成固定生活、生产等成员权为基本条件,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相结合,在对农村土地社会保障性质进行维护的基础上,综合认定该成员是不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在校大学生
对于没有取得具有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和把户口迁到大学院校的在读期间,大都没有从其家庭中分离出去,在整个家庭联产承包的大环境下,经常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应该认定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倘若他们从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中脱离了出去,应该认定其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非农户口的
针对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把非设区市城市非农户口取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土地进行承包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照法律流转或者保留;如果该土地被征用,对土地进行承包的农民能够得到征地补偿款。所以,应该对这类人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进行支持,在审判践过程中也有支持的案例。
(3)迁出户口的
针对具有土地承包权,由于户口从本集体经济组织中迁出,成为非农户口,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议需要对发包地进行调整的,没有通过合法法律程序把其土地承包权取消,处于保护土地流转权益,仍应该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寄挂户、空挂户
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自理口粮户”、“空挂户”、“寄挂户”,外来务工或者购房迁入的人员落户,不应该具有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5)外嫁女
农村中的男青年、外嫁女由于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的女子(男子)结婚,长期在城镇生活,不具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也没有正式工作的,作为其父母家庭一户具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的,也应该赋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使农村土地的保障作用得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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