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10-6 08:15:15

关于房屋被“拆违”了应该怎么办


首先大家先要明确,拆迁项目进程中的“拆违”,和平时正常项目里的拆除违建是截然不同的性质,区分二者是必要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对以下几方面事的观察,来对于自身的情况进行考量,进而确定维权应对的基本思路现在,大家对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都比较关注,希望能从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首先,关键要看“拆违”的时间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这一条规定大家可以看出,拆违行为原本是的一项普遍的执法工作,和征地拆迁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因此,很多时候征收决定已经做出的情况,甚至房屋价值评估工作都已经进行了,而是在对具体补偿安置方法和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发生的“拆违”通知是非常不合理的,被征收人此刻就一定要提起警惕了。因为这样的违建处理方式并不符合相关立法的精神,在程序上也不合规定,其依法行政的目的性不单纯,就更有可能存在法律程序上的漏洞。

第二,被征收人要注意“拆违”和征收方的补偿谈判状况。您的房屋到底是不是违建,被征收人都知道应适用《城乡规划法》或《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看房屋是否存在违反规划和建设的情况发生。然而在征地拆迁发生的当下可能并不会这样专业——是否违建,有时完全取决于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的协商进程是否顺畅。
如果谈得好,签约搬家已是板上钉钉,那么即使涉案房屋证、缺证,此事也不会被提上台面;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方谈判有纠纷达不到共识,被征收人非常坚决的表达了不给到满意补偿就绝不会签约的态度时,那么诸如房屋因证而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况就有可能会发生了。简单来说,违建认定在拆迁中是一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套路,目的并非一定是或者不仅是想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以违建加以处罚、拆除,其主要目的还是想要被征收人尽早签约进行拆迁。

第,看违建认定、处罚的程序完成度。根据《城乡规划法》《处理法》的规定,对违建下发处置文书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比如要先调查,再处罚;文书要依法送达给相对人;文书的作出主体要合法一类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很多地区,一些为“责令限期拆除”的文书都做得十分草率,并不符合规定,甚至存在明显的基本事不清、或随意“联合执法”等问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您基本就能够判定自己遇到的“拆违”就是为了迫使拆迁而发生的了。
那么,当确定了自己确遭遇了“以拆违促拆迁”时,被征收人又该怎样做才能能够解决问题呢

首,及时针对“责令”类限拆文书提起程序。一般我们主张提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这可以给整个拆违程序按下暂停键,是保住房屋,避其锋芒的比较有效措施。
第二,提高警惕,和邻里团结一心,避免房屋被偷拆,误拆,强拆的情况发生。因为您的房屋“”违建,那么您家的房屋主体便是被征收人依法维权比较重要的证据和筹码。如果您家的房屋被拆了,在还未来得及保留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维权之路将大大的提高了难度。
第,要尽可能多收集证明自己房屋是合法建造的证据,越早越好。因为既然征收方想通过“拆违”来进行逼迁,那么被征收人就应该尽量从体层面让违建认定不能成立。譬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水云案中,涉案房屋是缺证严重的证房,但却因其建造于1990年以前且完成过办证手续的事被证据加以证明而直接被比较高院认定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合法建筑,自然就不再属于违建房屋了,涉案房屋也必须按照合法建筑计算补偿。

第四,即使涉案房屋确系在《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造且缺证、证,被征收人仍有望通过对违建认定、处置中的程序性点的捕捉进行运作,从而尽力获取较为满意的补偿,减少违建认定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所谓“打程序,不打体”,利用时间换取补偿安置提升的空间,这是被征收人应当理解体会的重要途径。
严格来说,您的房屋可能真的是建设或者用地,但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却不一定是要由被征收人一人来承担的。被征收人固然存在错误,而相关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让被征收人一方来完全承担这一责任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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