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10-5 15:11:25

关于:【拆迁】这些房屋征收行为不合法!再遇到多长点心


住房是生活和个人生产的基础,也是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面临征收、拆迁时,必须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小编接触的大部分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以下行为,被征收人必须引起重视!除了这几个方面,在明在其他方面的表现也是比较良好,倍受大家的关注和研究。







1、未对所采集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价,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是非法的:







现场房屋价值检查报告还没有被征收方的认可,这样做出的补偿或判决决定的征收将被撤销。















根据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未依法评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根据该补偿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或征收决定应予以撤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否则,征收补偿方案将因其对被征收人的不公平而被撤销。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其周围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条件。







在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中,即使有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报告,但现场勘查报告没有得到被征收人的盖章或签,这样使住房估值报告不能作为赔偿房屋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基础,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的评估报告的征用的决定,将因缺乏事被撤销。















2、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的:







征收和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和相关利益相关者。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择,如果没有协商完成,则另有方法。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该先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要发布公告,说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然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定,就属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错误确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撤销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对象,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租房经营者、经适房的承租人、公房的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的补偿应符合各地有关规定。







3、征收补偿决定未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是的: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或者货币补偿。房屋征收有关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有效协议的,只能按照一种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属于行为。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它规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补偿应包括两个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当补偿协议仅确定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但被诉补偿决定是以货币补偿为补偿方式,这就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关利益,属于行为。







4、应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对建筑强制拆除:







对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经督促,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这里提示一下,是必须要有公示催告的程序的,而且要注明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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