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强制征收】强制征收不合法,暴力拆房负责人需担责,严重的会坐牢
文章导读:以前在媒体上会看到一些房屋被暴力强拆,房屋和里面的物品被损毁,甚至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根据相关的规定,这种情况在今后可以避免了。与此同时,安置补偿法律规定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一、保障被拆迁人合法利益。
1、有了这一规定,强拆的氛围将得到遏制。根据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房屋征收拆迁中不得使用暴力、胁迫、胁迫等胁迫手段,不得对被拆迁方的房屋采取中断供水、供暖、供气、供电、阻挠道路通行等手段。
2、非法行为的拆迁导致拆迁蒙受损失,受到人身伤害拆迁方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该负责人将受到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等。同时,受影响的人有起诉赔偿的权利。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责令纠正的批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级行政机关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受到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手段中断水、热、气、电、路供应,强迫被征收人迁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非法强拆房屋的赔偿,适用反向举证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原告应当提供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原告因被告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和保全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履行了义务,妥善处理了被拆迁人所涉建筑物的合法财产,如果行政部门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则应视为未履行举证责任。
8、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强制拆除手段是犯罪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县人民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扰乱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施工单位禁止参加搬迁活动。
9、有拆迁征收行为的,应该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在行使行政职权,产权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受害者获得赔偿
(1)非法有权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的许可,责令停产停业,财产和其他处理没收。
(2)非法获取扣押财产,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非法批准征收,财产征用。
(4)造成损害的其他非法财产在法律践并在践中司法判决。
由于拆迁行为丧失行为”是由拆迁引起的,适用于行为征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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