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拆迁补偿】如果你想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这些期限是不能错过的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不满意、房屋被强拆是常有的事儿,被拆迁人在遇到这些问题时,通常首时间想到的就是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这期间却又犹豫不决,拿不定主意。为了快速增长,拆迁小区房屋纠纷不惜改变战略,重新布局产品,从而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拆迁维权过程中,每个法律程序都有着严格的法定期限,如果被拆迁人不重视,错过期限,那么维权难度将会增加不少。
所以,为了被拆迁人能够把握住拆迁维权的时机,凯诺律师就简单的整理出了几个比较重要的维权期限。
一、评估结果复核、鉴定期限
房屋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必经的一个法定程序,而且现在农村土地征收也借鉴了国有征收条例,在征收之前要开展土地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拆迁时也要依法评估,不入户评估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新旧程序、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相关因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住宅,市场比较法是比较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在评估后会出具评估报告,然后会由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送达给被拆迁人。此时,被拆迁人要知道,评估报告是被拆迁人比较终能获得多少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一定要及时的提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 申请专家鉴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前提条件——对复核结果有异议。(2)时间限制——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就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看到,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时间都是10天,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机。
二、申请信息公开时的答复期限
在征地拆迁正式施之前,拆迁方应当要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依法公布拆迁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地拆迁目的、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征地批文等一些与被拆迁人有关的文件信息,可践中,这些信息文件在拆迁方的眼中却成了不能说的秘密。
但是些文件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补偿是不是合理,征收行为是不是合法,因此,如果有相关部门不公开这些,那么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获取材料。此时,被拆迁人就要注意相关部门的答复期限了。
根据比较新的《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比较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相关部门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是进行举报,如果都没有结果,那么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必再受“被踢皮球”之苦。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期限
征地拆迁中,若被拆迁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件不服时,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几个比较重要的维权期限,希望广大被拆迁人牢牢的记住,在遇到不懂或是不明白的问题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另外,也提醒大家,遇到拆迁问题千万不要与对方冷战或是一味地拖延,这样就会丧失维权的机会。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