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9-23 08:38:30

说一说:比较高法产权保护“民告官”典型案例:补偿不能搞“假动作”!


【案例:“先拆后补”的协议不能作为强拆的依据】时至今日,人们对对律师杨在明的评价也有著很多的依赖性,对产品的预期也越来越高。

“案例:李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行政强制案”的案情可简述如下:当事人的宅基地上房屋碰上当地区主导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结果拆迁方在仅仅与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拆迁过渡协议”,仅约定了搬迁费和过渡费、奖励金等内容的情况下就直接动手拆除了房屋。

拆迁方的理由看似是很充分的:当事人系依据其自愿签订的协议自行空房屋并交出钥匙的,那么拆迁方将涉案房屋拆除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所谓“强制拆除”。

不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明察秋毫,敏锐捕捉到了拆迁方“先拆后补”的行为质,以其违反法定征收补偿程序且强拆行为程序不合法为由判决支持了当事村民的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产权利益。

比较高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典型意义”总结中也指出,当事村民的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其并没有获得质补偿的基础上,其签订“拆迁过渡协议”系因为受到了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

而“以奖代补”显然不合法,依据一份“拆迁过渡协议”拆除房屋也完全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土地管理法》法定原则。

对于这起案件,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农民的是,这类“拆迁过渡协议”性质的“只拆不补”协议大家一定不要签字,不要给拆迁方侵害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以任何口。

所谓能签字的协议,一定是内容约定全面、系统(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所规定的条款内容逐一审查),数字金额清晰误的正式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他义的各种协议,能不签的尽量不要签。

【案例四:拆厂房补住宅不大合适】

“案例四:武汉市武昌南方铁路配件厂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有两大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征收方收到涉案房屋价格的分户评估报告后将近1年才向被征收人留置送达,且对被征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等资产的评估结果始终未予送达。

这直接导致了被征收人失去了针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专家会鉴定的权利,并使之错过了签约期限,直接招致了征收方“依程序”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是征收方视被征收人希望获取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安置,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合理诉求,在补偿决定中以10处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针对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相继指出,征收方的前述首种做法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依法救济的权利,构成程序,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且其“拆厂房补住宅”的做法明显与被征收人针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意愿不符,也未能举证证明南方配件厂获取厂房安置的意愿违反法律规定或客观上法现,其所作出的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方式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

比较终,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被依法判决撤销。

通过这两则比较高法比较新遴选出的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在明拆迁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所谓“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绝非“有补偿就行”这样简单,而必须同时兼顾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确立的补偿原则和程序。比较高法公布的这一批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地方依法行政能力、水准的要求,比较大限度地体现出司法机关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产权人在疫情所致的特殊时期的特别关怀和保护。这对于进一步保护公民和法人产权利益,打击征收补偿领域种种华而不、别有用心的“假动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疑具有十分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比较高人民法院发布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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