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9-21 17:43:28

常识【拆迁补偿不合理】面对不合理补偿,要勇敢的说不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面临这样的困境,征收方提出的征收补偿过低,觉得如果签了征收补偿协议自己的利益就会大大受损,因此不愿意签。但同时又担心,如果自己不签,征收方会用各种手段威胁、强迫,甚至可能会面临“强拆”的局面,比较终人财两空。这样说来,猪场拆迁补偿多少一平方的作用不止一点,相反,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那么在遭遇征收补偿过低、征收补偿协议不合理但征收方要求签字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忍气吞声显然是不正确的做法,漠视、置之不理也非明智之举,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才是正确行为。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面对不合理征收补偿协议时的正确做法,避免损失的扩大。







一、明确征收补偿协议签字的后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双方协议。因此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所以,不能随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因有二:







首,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定、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谨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不满意,除了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外,更不能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就意味着其与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不会给被征收人立案了。







因此,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如果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满,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不能因为承受不住征收方的压迫、威胁、利诱就签字。一旦签字就意味着被征收人自己认可了这份协议,如果想要后期维权,那这份亲笔签字的补偿协议就会成为巨大的拦路石。即使被征收人想要主张这不是自己的真意思表示,或者这是在受到征收部门的欺诈、胁迫之下签署的也是需要有证据证明。但是由于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法保留有利证据,也就意味着法院不会支持被征收人撤销或变更补偿协议的请求。







二、面对不合理征收补偿协议的做法







1、放稳心态,坚决不签字







正如上文所述,一旦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那么此协议就对被征收人产生了法律效力,之后维权就会困难重重。所以,为了推进房屋征收的进行,征收方就会想尽办法让被征收人签字。比如,征收人会找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使用各种办法干扰其正常生活,迫使其签字。或是采用冷暴力的方式,动员已经签署补偿协议的亲友或街坊邻居对被征收人进行集体语言攻击或言语谴责等。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一定要稳住自己,保持冷静,不要被征收方的行为左右。如果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收到侵害,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在律师的帮助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积极寻找征收方的点,寻求谈判的筹码。







由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中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如果想要成功维权,就需要抓住征收方的点,以此来作为谈判的依据和筹码。







具体来说,根据法律规定,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信息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因此,当事人一定要灵活运用信息公开,收集被征收人的证据。由于征收方存在希望加征收进程、节约征收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常常会跳过一些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操作,这些都会在文件中有所体现,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掌握、了解。在收集好的证据之后,被征收人即可针对这些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收行为并撤销。







3、不能对征收补偿协议置之不理







一些被征收人存在错误的想法,认为如果征收补偿协议不合理,那我不予理会,征收方可能就会重新考虑。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如果置之不理,不仅没有任何作用,还有可能会出现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比较终甚至会进行到“司法强拆”的地步。







因此,面对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协议,不予理会是完全错误的做法,没有任何作用。







总之,如果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满意,被征收人一定不能因为受到征收方的威胁、利诱而稀里糊涂地签字,更不能置之不理。应当主动出击,需找征收方的点,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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