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提要【征地拆迁】村民朋友注意了,村委会权做这些事
对于农民朋友来说,跟村委会打交道是不可避免的,在征收拆迁中也是如此。村民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应当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但征收来临,有的村委会却不那么“民主”,时常“霸道”,村民们苦不堪言。那么,究竟哪些事儿,村委会不可为之咱们要心中有数。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员名单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1、村委会批准征地、施征地行为权!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经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
可见,村委会没有权力批准征地,也不是征地的施主体。如果农民朋友发现征地未经法定的程序,欠缺合法的手续,是村委会自己施的征地行为,完全可以拒绝!并且,村委会是没有权力决定补偿数额的,在征收中,村民一定不要听信村委会的口头承诺,以免权益受到侵害。
2、村委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授权吗
现中,村委会参与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有两种情况,一是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协议,二是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因此,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如果村委会是接受了征收方的书面委托,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而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否则,村委会权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样,土地征收的收益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民,因此,应当由被征地农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村委会没有权力不经授权就直接与征收方签订协议。
3、村委会直接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可以!
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村民会组织法》第24条第7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委会可以私自、随意决定的。并且,依据该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村委会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的监督。征地补偿款如何分的,怎么用的,都应当让被征地农民明明白白地看见。如果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是不真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或者县级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看到这里,您应该差不多明白在征收拆迁中,有哪些事是村委会不可以做的了吧。如果村委会再霸道行事,咱们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村民会或者村民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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