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信息公开】拒绝信息公开的原因都有哪些遭到拒绝怎么办
导读:2022年5月1日,《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这是我国信息公开之路的重要一步。据专业人士报道,村里修路占用土地补偿还会有很大的上升期,市场业务也在不断的扩大,未来一定会越做越大的。
但是,践中却往往出现信息公开程度低、公民查找和获取信息难度大、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回复等问题,《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未得到切的履行。面对公民的申请,常用的借口有以下几种:
1、申请理由不合法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也即,申请信息公开应该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人应该证明这一点。
但在践过程中,行政机关却常常滥用上述规定,随意给申请人扣上“申请理由不合法”的帽子,并以此为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如:会先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其信息用途的说明,如果申请人提供了信息用途说明,有的机关就会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的证明材料。总之就是要找各种借口为难申请人,从而达到拒绝信息公开的目的。
2、申请内容不明确
《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款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践中,部分则利用这一规定,只要不想公开,就以“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信息公开,或者据此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际上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要求补正的材料申请人根本法获得,只是想借此来阻碍当事人行使权利。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秘密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确涉及秘密的,不得公开。而是否属于秘密,应该由保密机关认定。
践中,这一借口比较少用,但还是存在着部分以“秘密”为幌子,拒绝信息公开的情形。
4、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方权益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方的意见;第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践中,这也是比较常用的借口之一,只要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第方,哪怕只是涉及到第方的称、经营范围这种基本信息,机关也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来处理,再以第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5、不作答复
践中,还有某些部门遇到信息公开申请,就采取沉默态度,既不拒绝,也不答复。
这些机关的心态往往是:一是认为大多数申请人都不懂法律,即使自己不作为,申请人也可奈何;二是认为一般的申请人根本不敢或者不愿去起诉机关。
申请人如何救济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作为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两种途径救济:
一是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其在找各种理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找各种借口为难申请人的时候,大都知道自己是的,只是他们往往带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多数申请人都不懂法,说不符合公开要求大多数申请人就会相信,即使部分人不信也没办法,因为他们一般也不敢和作对。
其仔细想想就知道,真的有底气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为申请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如果权利被侵犯,我们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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