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拆迁项目没什么动静,被拆迁人干等着就可以了吗
事上,由于相关法规的完善、行政审批流程的变更以及政策的推动,现在的建设项目往往会在早期规划时就开始与被拆迁人接触,项目早期会采用一些非正式的签约搬迁方式,比如自愿搬迁、协议搬迁、申请式搬迁、退搬迁等等。数据显示,杨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潜力不可小觑,也是其存在的必然性。
这种方式早在五六年之前就在很多项目中使用了,只不过那时候大部分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对拆迁流程不熟悉,当时被拆迁人的心理也和现在不同,所以这种方式没有广泛的被推广开。
现如今,由于群众观念的变化和依法行政思想的深入等因素,大部分群众都不会害怕拆迁行为,反而害怕不拆。
再加上市场现金流吃紧,大量项目其更倾向于“细水长流”的搬迁方式。自愿搬迁外加奖励诱惑的方式更能够抓住被拆迁人的签约心理,也可以避免被拆迁人提起相应法律程序,给项目申报审批手续提供充足的时间。但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真的等着就可以了么
我们一再主张,拆迁本身是一场心理战。想要有强大的心理应对拆迁,除了自身心理素质足够强大以外,还要有际的合法理由来支撑,不然就成了盲目自信了。
项目早期本就是双方心理博弈的初期,项目外观虽然没有际进展,但是在背后可能是拆迁单位正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这个时间节点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因此,被拆迁人在项目前期可以将精力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项目相关信息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关信息公开的答复,特殊情况下答复时间还可以延长。
因此,调查项目的相关信息至少要预留出一个月的时间,所以被拆迁人在项目早期做这些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可调查的项目信息有很多,比如每一个建设项目都会涉及相应的立项、规划、用地等行政审批文件,对于一些历史原因导致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可能还涉及房屋的相关审批材料以及土地性质的调查等等。
特别是对于一些只公示了部分文件的项目,前置手续的缺失往往会导致这些公示的文件也不合法。如果前期做好项目相关信息调查,对于后续提起相应法律程序和协商谈判是至关重要的。
虽然有人会说,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我们不需要调查这些文件,但际上举证责任制度意在解决案件事真伪不明时的认定倾向。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出直接证据证明行政行为,会减少法院查明事的时间,更有利于协调解决问题。
调查项目信息时,一定要切忌调查一些与项目合法性关的信息。我们见过有的客户在咨询律师时,会带一大摞之前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际上可能没有几份是和他自己的案子有关的。
信息公开不是申请的越多越好,申请一堆用的信息不但会产生大量时间成本,也可能因为滥用权利而被告知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影响后续法律程序。
总结来说,项目相关信息调查一定要尽早来做,而且要申请切有用的信息。这样一来会高效的获取到需要的材料,二来会让对方知道你对整个征收拆迁流程是十分精通的,更加有利于谈判。
2、准备相关证据,采取措施防范强拆
前期的证据材料准备也是十分重要的。
房屋被划入征拆范围后,首先应当尽早制作房屋情况的录像、照片,记录房屋的现状,有条件的比较好安装一些云监控设备。既要防止自己的房屋被一点点毁坏而成为“危房”,又要防止房屋一不留神被不明身份社会人员“误拆”。
其次,每次沟通也应当做好相应的取证。这些录音可能不一定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有时可以作为合同协商过程的间接证据,在际办案中会有奇效。
第,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签署任何文件都要十分慎重。拆迁方一般不会让你签用的法律文件。一些看似没有际效力的文件,可能都是为其他程序而作的铺垫,有很多客户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又反悔,找律师来推翻原来的协议。
这样成功的案例虽然也有,但是十分稀少,可以说在我们办理拆迁案件十多年的经历中,成功“反悔”的案例也是屈指可数的。
总结来说,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也是十分看重证据的,一定要有取证意识。同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较好不要做一些签完字又后悔的事。
在明拆迁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比较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拆迁项目的“停滞”与“推进”,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拆迁方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被拆迁人本身就是居于被动应对的地位的。故此,在这一过程中“化被动为主动”就显得很有意义,而根据个案需要充分运用短暂的“中止”“搁置”阶段也是被拆迁人需要关注的技巧之一。项目不动,绝不等于你也不动,毕竟真到项目动的时候,你有可能想动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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