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强拆】强拆该如何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房屋的市场价值
团队律师接到不少被拆迁人类似这样的咨询:遭遇强拆,该怎么补偿遭遇强拆后进行法律维权,到底能获赔多少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员名单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被拆迁人既然会有这样的发问,说明现的拆迁环境还是不容乐观。今天就围绕大家关心的这一话题做一做法律解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帮助。
强拆的赔偿标准到底是怎样确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其次,在比较高法公报案例“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行政赔偿案”后,比较高法对于强拆的行政赔偿问题确立了明确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不能低于补偿标准。
一般而言,房屋的征收补偿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等,当然还包括一笔额外的政策性奖励金。
因强拆导致的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除此之外,一般还包括因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内物品损失是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来确定的。
强拆后房屋灭失的情况下还能拿到赔偿吗
在司法践中,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被拆迁人的房屋因强制拆除已经灭失,法对房屋价值已经法进行鉴定了。
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也不要觉得维权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仍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被拆迁人作出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十六条第(四)、(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拆迁方在法律授权、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行为,一经确认,被拆迁人即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一般而言因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为体现对征收和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哪怕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比较后提醒大家,在现维权过程中,强拆赔偿维权涉及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遭遇较为复杂的强拆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维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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