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新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6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进一步显化农民土地权益,如何完善对失地农村补偿问题,受到与会者高度关注。想要在市场上大有作为,农村房屋拆迁律师就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以便适应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1、缩小征地范围,明确以“公共利益”为征地前提
此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以下简称“一审稿”),删去现行土地管理法中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因组织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但“成片开发”在当时仍然引起争议。一审稿没有明确界定成片开发是否需要出于公共利益,这容易在际操作过程中为扩大土地征收范围留下口子。
对此,一些常委和人大代表提出应当与《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相一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在一审稿第十四条基础上做了两处修改。其中,一是在首款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施征地;二是在首款中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连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征地补偿标准拟“每5年调整一次”
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此前一审稿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制定。
一些常委会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会经研究,建议对二审稿第十六条第款中增加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审稿将征地补偿标准修改为: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5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3、农民住宅征收补偿体现真价值
谭耀宗说,在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方面,草案规定了征收协商程序前置,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关于补偿的基本原则、标准的规定,让农民更多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住宅征收补偿上,不再是“参照征收耕地标准”补偿,而是强调对农民居住权和住房财产权益保障,更能体现农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真价值。二审稿还增加了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
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的修改重心放在了进一步完善征地情形及补偿标准。此番土地管理法修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基本要求;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