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哪些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确认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除了这几个方面,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在其他方面的表现也是比较良好,倍受大家的关注和研究。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效。
3、被拆迁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拆迁补偿协议效后该怎么补偿
协议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
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效协议。
北京拆迁律师温馨提示:拆迁补偿协议效的情形是比较多的,包括不合格的主体签订的、不是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等。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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