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征地拆迁】拆迁时,被拆迁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你都行使了吗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相对而言是处于被动地位的,法律为了切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为被拆迁人赋予了一系列的权利,这篇文章将给大家讲一讲作为被拆迁人将有哪些权利正是因为北京在明的迅猛发展,所以给行业也带来了新的契机。
一、知情权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征收补偿方案知情权:作为际的征收部门应当在制定出征收补偿方案之后应当上报当地,当地进行了相关讨论后要将讨论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获取到公众的意见之后要及时的沟通考虑并且公示。
2征收决定知情权:当地做出比较终的征收决定之后要进行及时的公告,并且在公告的文件中充分的释明征收方案以及被征收人可采取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3调查登记结果知情权:征收人应当在划定房屋征收范围之后,要对房屋征收范围进行相应属性,面积或者方位的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登记的结果进行对应的公示,在调查登记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充分配合。
4补偿决定的知情权: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相关的协议,或者说划定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尚未明确,以上两种情形征收人要向当地进行相关的报备,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制定不同的补偿方案,并将比较终的补偿范围进行明确的公告。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1、征地报批前的知情权:在集体土地征收报备之前,要对集体土地的位置、曾经的用途以及对应的补偿标准、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人将如何安置等信息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对应的农民释明,对于土地的调查结果也要对村集体和农户确认是否正确,是否真。
2批复结果知情权:征收人在得到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之后要进行公告,在拿到文件的十日内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征收人在确定了土地征收方案之后将进行公告,自公告日起的45日内与被征收人协商拟定征地的补偿方案,并将方案进行公告。
二、听证权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对征收补偿方案申请听证:在旧城区改造的项目中,经常会出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补偿方案协商果的事情,当地对于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过于低的情况要组织进行听证会,听证会要邀请被征收人以及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结束之后要针对群众的意见进行对应的更改。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听证权:如果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拥有使用权的农民或者其他的权利人对于征收人提出的征收补偿以及安置方案存在疑虑或是不满意的,可以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十日内向当地提出。
在集体土地征收报备之前,要对集体土地的位置、曾经的用途以及对应的补偿标准、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人将如何安置等信息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对应的农民释明,对于土地的调查结果也要对村集体和农户确认是否正确,是否真。在遇到特殊情况或是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土资源局的相关部门进行听证。
、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申请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警察法》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五、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六、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的征收,对于征收人做出的征收决定以及限期内拆除等决定都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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