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9-9 10:28:15

说说重磅发声:退林还耕是伪概念,整改复耕不许鸡飞狗跳!


《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长时间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自2022年以来,始终加大力度持续整治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倾向,力图将过去若干年种树、种草、挖塘甚至盖房的耕地夺回来。除了这几个方面,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在其他方面的表现也是比较良好,倍受大家的关注和研究。

在此背景下,近期的所谓“退林还耕”质上是将原本就是耕地,但却被种植树木的土地还原回本来的耕地面目,而非对合法林地、草地的土地用途转变。

但在践中,这种“整改复耕”面临巨大的矛盾和困难。一是许多原耕地已被占用种树多年,树木已具有相当可观的经济价值,将树全部砍掉恢复成耕地,显然会令承包农户面临较大的利益损失。

而法律上却并未明确此类整改复耕中的补偿标准,这和规定得明明白白的征地补偿截然不同。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占用耕地”却要由农户自行买单整改,这显然难以得到农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涉案地块究竟是否为耕地往往存在争议。整改中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往往会以航拍图等为依据主张农户的种树行为占用耕地,但农户却主张自己当初租下这块土地时村里明确告知其允许种树,且多年来始终人前来查处、制止,不然自己根本不会将林木种植至现在的规模。

那么涉案地块到底是耕地还是林地,事和证据都需要查清列明,才能让农户心服口服。来几个人到地里一指,说是耕地就是耕地了,这样干农户们将难以答应。

是整改复耕也应遵循法定程序,不能“弄得鸡飞狗跳、怨声载道”。文中指出,对于存量问题的解决不能急于求成,不能简单化,搞一刀切,弄得鸡飞狗跳、怨声载道。

要综合考虑耕地恢复潜力、农民意愿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耕地恢复计划,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地将耕地找补回来,不能不顾际强行下任务、压指标,倒逼基层简单化开展工作。

特别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一律不得采取强制手段,严禁不顾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成林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等客观际,强行拔苗砍树、填坑平塘……

的上述态度明显依据了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是完全有政策可循的,绝非说给农民们听的漂亮话。

基于此,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们以下3点:

一是要明确“整改复耕”行为在政策上不具有强制性。除非涉案地块属于《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51条规定的“非法占用长时间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土地情形,否则整改必须首先取得农户的同意和配合,并给予农户适当的合理补偿。

若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则需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等依法出具责令限期整改的决定,书面材料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权将农户种树的土地强行复垦为耕地。

二是“整改复耕”要具有合理性,不能不顾树木等的生长周期和成材情况盲目砍伐。此前坊间流传的针对“管”的谣言中就有“拔菜砍树”等说法,显然农民们对这种事情心有余悸又深恶痛绝,那么地方上在执行政策中一定要把工作做细,不要给流言制造口。

是要懂得救济权利的有效方法。“坊”是比较不管用的一招,能不用就尽量不要用。对一般性的争议可通过乡镇街道主持调解、拨打12345、在留言板上反映等途径解决,而对冲突对立较为激烈的则要及时报警、取证,并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介入。

在政策面上明确支持咱老百姓土地权益的情形下,一封律师函的效果将会是值得期待的,毕竟“整改复耕”和征地拆迁在紧迫性、利益驱动性上存在显著差异,相应的纠纷也应当是比较容易化解的。

在明律师比较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对有明确确权登记的林地、草地和耕地,随意调整土地用途是不对的,论是往哪个方向上调。对零散集体建设用地的复垦复耕也要遵循自愿原则,不可变相以“村民自治”等义搞强制拆除,更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搞“以整改促拆迁”。

若确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则地方必须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程序去落征地补偿安置,而不能打着整改复耕的旗号去侵害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把林地砍完了又没恢复成耕地。对这一过程中的种种举动,农民都有权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其依法履职施监督和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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