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9-7 10:27:47

谈一谈企业遭“逼拆”,录音亮了:法院不判决我们也给强拆了!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对涉案企业施拆迁,依法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现:时至今日,人们对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也有著很多的依赖性,对产品的预期也越来越高。

一是对其国有土地上房屋施征收并给予补偿,

二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而从报道中反映的情况看,有关部门是希望涉案企业先配合搬迁,再谈补偿,补偿价格仅是口头上答应的,仅此一点就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和程序合法性原则。

报道中提及录音称:“反正你们周边也有官司打了8年还在打……我们强拆后,你不行就去告管委会,告高新,我们专门组织班子和律师应对这些事……”

这段话事上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其料定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老百姓耗不起,很难承担过程中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打了8年了还没赢下来,你还敢轻易打么

二是其强调我们是有专人和专业律师负责应对这类诉讼的,而相比之下“民”就处于法律上、专业上的弱势地位了。

但这两点显然不能成立:一是官司打8年的毕竟是少数,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法院“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改革之下,想打上8年并不容易,其个人看法不足为训;二是你有律师,老百姓也可以请律师,在法律、专业领域的较量上老百姓未必一定要处于下风。

“你别说法院判决后我们才能强拆,法院不判决,我们也给强拆了,强拆你打官司,告我们就行了……”

这段表述至少反映出两点:一是讲话的人对“法院判决(事上是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我们才能强拆”的事是心知肚明的,并非真的不懂法律。

那么换言之,报道中反映的其几次番通过环保检查义“逼签”的行为系典型的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毕竟其还知道想要获取法院的裁定再拆,一费时二费事,不怎么“划算”。

请所有被拆迁人朋友牢记,法院作出裁定是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仅有合法途径,任何一级都是没有权力迳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子的!“都不能强拆老百姓的房子”,这是比较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解释,早已人尽皆知。

二是讲话者完全视的法律和老百姓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物权,赤裸裸地以强拆威胁老百姓。

“法院不判决,我们也给强拆了”,这句话反映出涉事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是法治的比较基础、底线、原则性要求,明着讲自己要先把事儿办了,然后再由得老百姓去诉讼讨取所谓的“公道”,这样的观点是严重背离依法行政原则的。

“民营企业不跟斗,你就把告下了,输了,那也是出钱,又不是我们个人出钱……”

这段话体现了两件事:一是讲话者明知涉案企业系“民营企业”,而近年来反复出台政策措施和典型裁判案例,始终坚持保护企业、企业家及其产权的原则不动摇,足可见讲话者不仅法律意识不过关,政策大局意识同样不过关。将主张权益解读为“斗”,更是毫新时代对待法治建设所应有的正确观念。

二是其对“赔偿”这一严重法律后果的解读是错误的。录音中的涉事人员显然没有好好读读《赔偿法》的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简言之,因强拆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所引发的赔偿的法律后果将是一系列的、严重的,一会追责到具体个人,二会导致赔偿义务机关负责申请所需支付的赔偿金。

若报道中的高新区管委会当真不管不顾强拆了涉案企业的房屋,比较终的法律责任绝不会是由一个模糊的“”来一概承担的。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提示遭遇此种“逼拆”情形的企业主体和被拆迁人,单纯消极等待或者反复与有关部门交涉并非好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令行政者误认为老百姓好欺负、不敢“民告官”,从而变本加厉地升级逼拆手段,比较终导致企业更大的利益损失。大家要敢于使用法律权利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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