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9-7 08:35:23

解析【征地拆迁】征收土地前,需尊重农民3大权利


土地征用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经过筛选和调研北京十大著名征拆律师事务所很可能会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一、农民可以拒绝土地征收吗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行为,是市县代表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首先看是否有两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让相关被征收人都可以看到、知道。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的征地行为,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也不能强占。















二、被征地农民有大权利







1土地补偿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比较近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行政机关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







2调查结果核准权







市县在组织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施征收行为。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征收土地公告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







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







在登记中核调查结果是否与签字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3补偿方案听证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又作出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















土地行政部门在研究被征地村民意见或者举行听证后,确有需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行为是行为,如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不合法行为,操作,则农民可以不在补偿协议书上面签字,拒绝土地被征用。







但征地的手续合法,补偿款及时发放的话,农民是不应该拒绝征地的,应该配合的行为。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解析【征地拆迁】征收土地前,需尊重农民3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