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2年农村土地“保卫战”打响:审查这6步,我的土地我做主
【要点一:及时提出不同意见】即便如此,房屋拆迁 法律咨询也要坚守行业的品质,为公司打造独一无二的产品。
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与拟征地行为相关的信息在村内完整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据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告并听取意见”环节绝非虚设,而是涉案项目能否获取征地批复,征地决定能否合法作出之必需。
若当地村民并不愿意土地被征收,可在此比较初环节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形成决议,以比较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提意见”绝非用嘴说说那么简单,一定要有带有签字、手印的书面意见提交才可能较为有力的表达村民的真意愿诉求。
【要点二:要求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与之相衔接的是《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践中,听证会是非常重要的答疑解惑、互相沟通的程序,其可为征地后期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矛盾纠纷做提前疏解,积极意义不容忽视。
被征地农民如对所涉项目确有疑惑,可以在此环节就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意见,委托律师参与听证会并提出意见的做法往往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要点:针对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
比较高人民法院第巡回法庭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中指出,省级作出一般为“征地批复”的文件的可诉性存在争议,原则上暂不可诉。
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显然是可复议的范畴,比较高法相关判例也对此予以了支持。故此,被征地农民在征地依法获批后可及时针对此批复提起行政复议,践中省自行纠错的案例也并不鲜见。且也有复议被驳回后申请裁决的成功案例。
【要点四:针对征地公告(征地决定)提起诉讼】
前述《解答》中明确,市、县(级)人民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是可诉的。《解答》中指出,原告对征地行为不服的,应当以市、县人民为被告,以征地公告为作为可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查市、县人民作出的征地公告时,不宜将征收土地公告认定为或省级人民征地批复的公告送达行为,不能以征地公告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仅审查其是否符合征地批复的内容;而应当将其单独的征地决定,除审查与征地批复内容是否一致外,还应对市县人民上报或省级人民办理征地批复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全面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可以在这一诉讼中针对“一书四方案”等全部组卷报批材料要求被告举证,接受原告的质证和监督。
事上,征地公告的法律性质更接近于“征收决定”,是对被征地农民的体性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决定。如此理解,它自然可诉,并任何争议。
【要点五:两个“拒绝”权】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据此,“两公告”没有,就所谓“一登记”,征地就法向前推进,农民的土地权利也绝不会就此易手。
【要点六:“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均可诉】
前述《解答》中指出,“补偿决定”的明确规定缺失是造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矛盾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管征不管补”的现象时有发生。
践中,地方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某一户被征地农民作出的“补偿裁决”“补偿事项(内容)告知书”等材料直接关系到其所获取的补偿金额、安置条件,这一行为是明确可诉的。
当然还有比较终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也是可诉的。但在明律师不推荐农民朋友到了这一步才想到去救济,原因在于这一步在太晚了些,而且很有可能你的土地根本熬不到这份文件作出就已经被强征强占了。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以上6大审查要点是农民朋友捍卫自己土地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农村征地拆迁领域纠纷化解的相应契机。对于地方而言其也应当明白,矛盾争议进入司法途径是一件好事,而绝非什么麻烦、坏事。合法的征地行为比较终村民会想通并予以配合,不合法的征地行为也自然难逃被否定、重来的结局,但这对地方而言也是有益的帮助。而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不断深入施,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意识将会被提到更高的层次上,缩小征地范围也将是必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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