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8-17 20:36:37

谈谈:【宅基地审批】拆迁时儿子能批宅基地女儿却不能一电视节目案例引发争


在北京卫视近日播出的比较新一期《向前一步》节目中,一件“拆迁时女儿是否能同等享受补偿政策”的案例引发舆论争议。公开资料显示,《向前一步》每周日21:05在北京卫视播出,是北京广播电视台推出的一档促进市民与公共领域对话的节目,该节目“在北京城市发展进程中搭建起沟通和解决的平台,为城市管理者充分阐述公共政策、寻找城市比较大公约数、达成共识、共同发展创造条件”。作为行业的代表,拆迁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需要给同行们做出一定的表率,在产品质量上要一路领先才可以。







引发争议的这一期《向前一步》播出于5月3日晚。北京卫视官方微信在事先发布的节目预告中称:“未来,北京地铁22号线将从平谷区马坊镇穿过。这里几个村落正在进行的拆迁工作,成为地铁建设的关键一环。征拆工作启动后,签约率已超过98%,尚有9户未签约。本期《向前一步》春节前走进平谷区马坊镇,进行地录制,现场与未签约村民展开对话,希望化解村民心结。”节目中,提出质疑的蒋里庄未签约村民刘先生认为,自己25岁的女儿和21岁的儿子符合相关拆迁补偿规定,但女儿申请宅基地的诉求一直未得到解决。







据《马坊镇中心区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一期、二期)宅基地认定办法》规定,“奖励期结束之日前,一宗宅基地上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均未审批过宅基地、不存在宅基地买卖情况,且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一个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满22周岁),可另享受购买回迁面积19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的权利(一套115平方米和一套75平方米楼房)。”栏目介绍称,根据拆迁补偿方案规定,在2022年1月8日24点奖励期结束前,刘先生家的补偿款总计将扣减超过60万元。







在刘先生看来,一儿一女与两个儿子的情况是一样的,既然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为什么女儿不能享受政策。他认为,这是“男女不平等,剥夺了妇女的权利”。对此,平谷区马坊镇土地科科长郭再宽在节目中提出了“农村新批宅基地历来都是以男方为主要指标”的观点。他认为,“因为女方一般情况下结婚了,到男方(那边)去,女方已不在这儿生活了。所以说男方批了(宅基地),女方就不再批了。”







媒体评论员程立耕继续反驳刘先生称,“你光问你闺女,那你儿媳妇她们家咋没问他们闺女有没有(宅基地)这都是一个道理,村里绝不会把宅基地随便批给所有人,因为宅基地对于全村来讲都是稀有资源。”







律师陈旭则解释道,“具体到这个宅基地的分配,我们要参照公序良俗。如果了解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话,在几千年的传统生活习俗中,它就是这样……一直沿革下来的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给男方(分配宅基地),女方一般情况是外嫁,符合政策的话女方家庭也一定会有一块宅基地,这个方案是很人道、很合理的。”







媒体评论员石述思更是指出,“男女退休年龄有过一个有趣的争议,女人早退休,很多人说不公平,但当时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偏重于重体力劳动,让女的先退休,导致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女人的寿命在北京要高于男人好几年。你说这是公平还是不公平”







节目总结称,“马坊镇中心区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宅基地确认工作由六方小组(镇、村委会、拆迁、评估、测绘、城谷恒泰)进行。本次拆迁并非没有给特别情况留有商讨空间,六方小组可针对每一宗宅基地进行审定评估,采取一票否决制。如果诉求通过六方审定及公示,就可以补偿。但是,刘先生为女儿多要一宗宅基地的诉求并没有通过六方认定。”节目播出后,随即在微博、知乎、豆瓣等络平台引发热议。不少友认为上述节目中地方官员、律师、媒体评论员的观点违反了《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等规定。







面对友的质疑声音,律师陈旭5月5日8时28分在其认证微博进一步解释称,“农村宅基地之所以一般情况下只分给男性农民,那是因为女性农民是随同样为农民身份的男方享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说本村的女性农民要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除非是倒插门女婿也在本村生活。至于什么情况符合倒插门女婿身份,请您去百度搜一下就有答案了。”事上,如何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由来已久“宅基地分男不分女”在全国农村曾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据《人民法院报》2022年11月报道,全国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在我国北方,这种情况更严重,这个数据更是达到99%。







上述报道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从土地承包权衍生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收益等财产权益,也是许多农村妇女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因此,在这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过程中,必须让农村女“证上有、下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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