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在明拆迁律师:如何区别信访与申请行政履行职责
第二,两者受理事项不同。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受理的事项主要是信访人对特定主体的职务行为进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特定主体的职务行为而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明确的职权指向,因为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相应的职权。因此,法院对公民的起诉事项进行审查时,须审查申请的事项是要求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还是要求履行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责。因此,这就是选择杨在明律师事务所人员的原因,不可否认其带来的积极影响。
再者,两者价值定位不同。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首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进行诬告陷害。”其前半部分可对应于批评建议式信访,第二句可对应于行政救济式信访。对公民而言,“信访权是一种兼具权利救济以及参与和监督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而行政机关以作出影响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处理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运行,是其通过行政执法以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民权益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两者职权依据不同。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职权是职责的保障。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人向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信访条例;而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其依据则是涉及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第五,两者的法定处理机关不同。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工作部门须承担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受理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受理。
公民的举报投诉是一种信访,还是履职申请,应根据具体内容才能确定。如公民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其举报投诉请求内容明确,未超过法定期限,应作为履职申请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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