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应如何处理
一、合理公平的补偿权利事实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地址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施房屋征收。即棚户区改造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此,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被拆迁人要熟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地方出台的地方性规定。
二、听证会的权利
拆迁纠纷因补偿不合理引起的,而补偿标准是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拟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此为被拆迁人的参与权,也是受法律保护,如拆迁方未履行论证、听证的义务,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选择权
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有的步骤及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单独、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即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而非是拆迁方指定或者指定几家要求被拆迁人选择。
四、未登记的合法建筑补偿权利
践中,有很多因历史原因造成房屋和土地居住多年未办理权利证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棚户区拆迁我们需要分析什么行为是可诉性,如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未登记合法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以及补偿决定、施征收的行为、房屋被强拆等等。因此拆迁方在征收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即其具体行政行为对被拆迁利的损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追究其责任,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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