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8-3 11:45:38

看一看:【责令拆除】房屋被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责令拆除也不能忘了这样


导读:近期,有当事人咨询小编称,自家的房屋被纳入当地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被当地镇告知将予以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被强制拆除。那么,这种理由真的可以导致住得好好的房屋被强拆吗在责令拆除的同时,当地还应当做好哪些事情呢当事人的权益又该如何比较大限度地争取和保障本文,小编就为大家解析此类环保义拆除房屋的应对之策……也就是说专门拆迁律师向著良好的方向发展是可能的,未来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期待的地方。















【要点一:饮用水水源保护确可导致房屋被强拆】







小编首先带大家分析一下这类拆除、整治行为所依据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规定。







于2022年1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有代表性的环保领域法律,其中的第65、66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筑的处置做了如下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据此,该法突出强调两点: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对水源环境造成影响的建筑,二是对已经建成的此类建筑县级以上有权责令其关闭或者拆除。







由此可见,《水污染防治法》的确对关闭或者拆除此类房屋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就已经建造完成的合法建筑而言,原则上不应适用这一条款施强拆。







【要点二:县级能否直接强拆“已建成”的房屋】







那么,这类针对已建成建设项目的拆除行为能否由县级直接施呢是否需要像征收拆迁中那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也就是说,对于相关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所形成的建筑,县级以上有权批准施拆除或者关闭。







但对于已建成的房屋县级是否有权直接强拆,则应当考虑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是否领取了合法的规划、用地和产权证件等情形。







原则上,对于并非建筑的已建成房屋,行政机关权直接强拆,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地方依据前述第65、66条的规定施行政强拆,其也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严格程序,履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强拆前公告等程序,否则其强拆行为也很容易程序。







【要点:关闭、拆除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对此类房屋的拆除给予补偿,但依据一般的行政法原理,若涉案房屋在建造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划定、公示,且其确系证照齐全的合法建设项目,行政机关根据环保领域政策要求的变化而采取相应整治行动,理应对权益受损的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事上,这种情形与近期在各地频繁曝出的“违建别墅清理整治”行动有相类似之处。但需要强调的是,涉案房屋究竟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违建”,必须进行明确清晰的调查和认定,不应跳过比较重要的事认定环节单谈拆除后的补偿问题。







参考征收补偿领域法规所确立的原则,补偿仅针对合法的建筑进行,建筑的拆除是不予补偿的。







鉴于并明确的规定和程序性要求,这类补偿通常远不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那般科学、细致,给予当事人在补偿方式等方面选择的空间通常不大,当事人很容易觉得补偿不合理。







小编建议广大当事人在面临此类特殊的“责令限期拆除”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全面获取涉案项目及保护区的相关情况资料,严格判断其相应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争取在房屋尚未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搭建协商、谈判的平台,从而为问题得到更加圆满的解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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