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提要宾馆遭遇强制拆迁,下发了拆除决定,该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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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收到拆迁方下达的决定书时,我们应该知道该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强拆决定书是属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保障被处罚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通常在强制拆除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60日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处理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其次,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都知道,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才有权限征收房屋。
同时法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所以,收到的强拆决定书的做出主体一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或人民授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不是该机关那么就是的。
所以,一份合法有效的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一)当事人的姓或者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和证据;
()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处理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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