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8-1 08:23:24

研究发现【拆迁陷阱】如何才能避免走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陷阱”


1、核甲方主体资格其实不仅仅是这个原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本身的优势也较为明显,市场表现良好亦属正常。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般拆迁办为甲方,被拆迁户为乙方,乙方的主体资格基本上没有问题,那么甲方的主体资格呢,我们建议被拆迁户事先核一下拆迁办的主体资格,确认其符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要求。因为在现中,经常出现拆迁方签约主体不适格,甚至根本不存在这个机构或组织。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如果因为签订了这样的协议而让对方把房屋拆除,事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很可能法履行,这会增加以后维权的难度。







2、查看协议签字和盖章







除了核甲方的主体资格外,还要看协议比较后的签字盖章。在我国,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对个人的要求通常是签字,而对于单位、的要求则主要是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一般情况下,在协议比较后拆迁办不但要负责人签字还需加盖公章,这样才能被认为是签约主体。发生纠纷时就可以以其作为被告。因此,在补偿协议上,签约不但要签字还要加盖公章。















3、不签空白协议







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像之前说的那样,而此时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







4、不相信口头承诺







有时,拆迁办为了促使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口头承诺给予高额拆迁补偿,但未在协议里加以体现,这显然严重侵害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承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文字协议确是白纸黑字,赖不掉的。虽然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均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口头约定往往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在此,强烈建议被拆迁户一定要将所有的拆迁补偿事项落到协议当中。只有这样,在后期寻求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才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5、补偿协议要明确具体的回迁安置







当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后,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对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对于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情况,往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安置房建在哪里、何时建成、房屋质量、面积、交付时间等因素都难以确定。







所以,在协议中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6、先拿到货币补偿再拆迁房屋







法律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要先补偿后搬迁。







建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采取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地点、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因为拆迁办的招数往往让普通的老百姓防不胜防,有时候房子拆了,但却迟迟拿不到补偿款,因为协议中的约定对被拆迁户不利,到哪里说理都很困难。所以律师建议先拿到货币补偿到位后再让拆迁办拆除房屋,否则房屋不在,再想要货币补偿到位,就很难有主动权。















7、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拆迁办经常也会作出各种承诺,但是又没有约定违背承诺的后果,这就为拆迁办自己保留了余地,却为被拆迁户维权制造了障碍。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后果,那就相当于没有任何保障。







8、慎重签字







比较后,被拆迁户在拿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不能马上签字,而应该仔细阅读,确保了解协议中的每个细节,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还可以复印一份回家与家人商量,或者找律师咨询。对其中有疑问的条款可以向对方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签字意义重大,签字就表示认可协议的条款,这是比较后一道关。如果签字后又觉得补偿不合理,再想维权,那难度就相当大了。















9、索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很多时候,拆迁办和被拆迁户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是要拿回去盖公章,却许久不见拆迁办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被拆迁户一份,导致被拆迁户后期维权时非常被动,自己手里没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证明拆迁办的违约行为。很多时候拆迁办还以被拆迁户已签协议为由,被拆迁户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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