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7-26 16:15:19

关于:【土地性质转变】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村民都必须签字吗不同意


很多农村村民普遍对于当地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性质,当地居民应不应该具有知情权以及签字确认权这类问题持怀疑态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隶属于村集体财产,是村范围内集体包括所有的村民所有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集体土地改变性质为国有土地,当地村民理所应当具有知情权。文中提到北京市房屋拆迁赔偿天生有著强韧的生命力,经过风吹雨打也能化茧成蝶成为最优秀的自己。







然而,我们的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原则是以“统一征收”的转化形式变更为国有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征收调整的程序中,首先在征地报批之前乡当地村民传达“征地告知”以文件形式通知当地村民,告知意义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村民的合法利益,对有关当地村民集体利益的事项征求村民意见。一般“征地告知”的内容要将想要征收的集体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以及对当地村民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对村民日后的安置方式都要尽可能详细的以文字形式公布在村内,以并正式传达每一位涉及村民。







经村委会和村民协商同意,并且知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村委会或村民作为代表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方可继续征地有关调查以及征地报批的后面程序。针对告知内容提到的征地有关补偿标准,当地村民是有权利申请听证会,听证会通常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组织。















关于征地提交的审批报告材料内容中必须出具“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的证明内容。所以,当征地部门未能提前告知当地村委会以及村民的征地申请,哪怕签署了之情材料报告的也是不符合土地性质转化的流程的。当地村委会以及村民有权向县国土部门反馈举报,要求征地部门依法传达通知。需要村委会以及当地村民特别注意的是一经发现马上上报反映情况。







在征地方的征用土地手续以及流程合乎规章制度,依法批准后出示征地方案进行公示。提供充裕时间方便征地所在的村民去办理土地证明相关的证书,防止有村民遗失土地证不能即时办理的情况。















然而比较近几年有关征地的新闻咨询报道内容中存在,不少地区操作,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会打着“村改居”以及“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刻意回避《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办理征地的规章制度,禁止擅自通过直接将土地性质转化为国有土地,而且关于村民的安置以及补偿款不能根据法律规范的标准进行支付补偿,这种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要求了,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过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土地,广大村民朋友一定要清楚明白这一点。凡是以单位或个人为机构的想要与村集体不按规章要求的直接签订协议以及搞房产开发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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