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观点【暴力拆迁应对】暴力强拆的投诉途径
一、暴力强拆的投诉途径长期以来北京比较好的拆迁律师就有著不凡的发展速度,相信未来也是一如既往,势如破竹。
1、拆迁开始前,避免“以命相抵”或者“誓死扞卫家园”的任何想法及行动,遇到纠纷比较佳方法就是法律途径维权。
将维权的方法回归到法律上来。因为拆迁案件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拆迁法律的宽泛性,维权手段的专业性,被拆迁户在家中面临拆迁时往往不知所措。另外,因为拆迁的主体是,拆迁行为是各个部门合力而形成的行政行为,因此想轻易撼动拆迁中的利益,显然并非太多容易。因此,由专业人员指导如何提高补偿价格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被拆迁户更容易跳出“以命相抵”的怪圈,此时,回归理性的争取补偿既容易满足需求,也容易建立与的再次对话。
2、拆迁谈判过程中,避免谈判僵局,及时掌握拆迁方信息,适度配合,但不过分迁就。
很多被拆迁户在自家遭遇暴力拆迁时,仍然蒙在鼓里,觉得会满足自己的高额补偿要求。显然这样的片面想法会误导自己的判断。然而,在很多拆迁案件中,站在中立角度评估房屋价值的几乎没有。因此,答应给予高额补偿是建立在一定的对价基础之上的,如果你没有相应的筹码或者提出相应的证据支撑,想从手中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补偿还是比较困难的。因此,从征收主体是到补偿主体仍然是的过程来看,不可能给出一个好的价码,而所谓的照顾你更多时候是口号。
3、暴力强拆过程中,不要用肉体反抗,慎重拍照、录像;首时间及时多次报警。
在暴力强拆过程中,拆除的主体绝不是一个单位,也绝不是一个人。此外,拆除的时间上往往选在夜里等人数较少,关注度不高的时候。这时,被拆迁户几乎处于被隔绝的状态,而对于采取暴力强拆的拆迁办也好,开发商也好,其一般都是周密布置,谋划已久的。因此,他们非常清楚被拆迁户会采取什么行为,以及相应的对策。因此,为了强拆后更好维权,律师建议被拆迁户在遇到暴力拆迁时,保证生命安全永远是需要放在首位的。
4、暴力强拆之后,把握维权时机,及时启动谈判或者法律程序,切勿将强拆事件搁置。
在遭遇暴力强拆之后,很多被拆迁户往往选择妥协,或者直接找不到相关补偿主体。有的强拆之后,选择到省里或者北京上访,希望将自己的苦楚找相关部门反映,从而耽误了谈判补偿的比较佳时机。在暴力强拆案件中,暴力强拆对于被拆迁户是一个很大的心理打击。但是,暴力强拆更多时候是对话走向死结,所谓“不得已而为之”的比较后办法。因此,暴力强拆之后,及时建立对话平台,也是比较想采取的途径。
此时,如果你迫于的压力或者面子抹不开,或者直接将事件搁置,那么,及时找第方与建立这样的对话机制就显得极为重要。房屋被拆除后,并不意味着补偿不需要支付或者可以不支付。因此,在发生暴力拆迁后,及时建立谈判机制是被拆迁户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
二、强制拆除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22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22年8月30日。于2022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物权法的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强制拆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如果是单位私自的行政拆迁是不可以的,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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