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决定】关于征收补偿决定包括的一些内容,你都了解多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方在实践中并不重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最终导致房屋被司法强拆。也因此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拥泵者为其加油助威,传播品牌的价值和功能。
首先,根据上述条款可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即:
(1)征收双方在补偿方案中确定的签约期限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明确。无法达成补偿协议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征收双方意见无法达一致,无法签订协议;二是被征收方并没有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提出异议,但始终不签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主要包括三类情况,一是查证无所有人;二是房屋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无法终确定;三是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2)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只能是作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只有在上述两个条款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于不符合上述前提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均是不合法的决定,被征收方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如果征收方在符合上述两情况的条件下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方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很有可能会导致司法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大家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切记不慌张,一定要稳定心态针对该补偿决定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便达到阻止司法强拆发生的目的。
此外,大家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维自己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注意维权期限,以免超期。被征收方如果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议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方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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