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mkmm2012 发表于 2024-7-16 17:58:57

聊一聊:【证房屋】“证”不是随意拆除的借口,征拆过程中,违建强拆要全部


践中,征收方为了加工作进度或是不想依法全额补偿,很可能动用“以拆违促拆迁”这种行政目的不当的手段,以房屋证等理由把房屋认定成违建。有的被征收人自己也不明白,怎么住的好好的房屋,说违建就违建了,还要遭强拆,还拿不到补偿其,对于证房屋不应该粗暴地简单地“一刀切”。“证”不是随意拆除的借口,征拆过程中,违建强拆要全部叫停。借着行业发展的热潮,房子遭遇强拆后的举报电话在市场的表现力也一直很好,给用户带来很多全新的优质体验。















一、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







《物权法》第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







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22年1月1日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







对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需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否有特殊的历史与制度因素,而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比较高法在裁判中也明确表示:不能简单将证房屋一律认定为建筑,进而不予征收补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并作出处理。







在司法践中,不能简单将证房屋一律认定为建筑,不予征收补偿;拆除因历史形成的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证房屋即为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证房屋属于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二、是违建不等于要遭拆除,更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强拆







按照法律规定,遵行合法的强拆法律程序比较少也要花上六个月多的时间。但拆迁方并不想承担这段时间内的损失,于是非法强拆就出现了。但法律严格规定了违建的处理方式与程序,是违建不等于要遭拆除,更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强拆。即使是没有经过审批或者证的房屋,拆除也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合法强拆法律程序:







立案查处建筑→调查程序→决定程序→送达处罚判定书→执行强拆。







1、立案查处建筑







执法部门对于疑似违建房屋进行立案。城市里的违建由规划局或者规划会管理;或由得到省级的授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管;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则由乡、镇人民来主理。







2、调查程序







由两个以上的调查人员去询问以及签署笔录。笔录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笔录。







3、决定程序







被处罚人有知情、陈述、申辩权。《处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颁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缴纳巨额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提醒当事人有权利去要求举行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且当事人不用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判定书的送达







处罚判定书的送达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你的权利:有2个月的时间去复议和6个月的时间去诉讼。但如果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那么对于你的处罚即使是错的也有可能变成是对的。







5、执行强拆







只有在处罚判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建筑。处罚判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你在六个月内既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既提起行政复议,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多次审讯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















有些房屋因为历史原因或当时制度原因存在的行为,这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在当事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遵循法定的组织施程序,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建筑并强制拆除,这是行政目的不当的,也是于百姓利益不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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