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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的规定,租赁的商铺面临拆迁的,停产会停业的损失应该由征收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征收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如何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就目前全国的征收补偿情况看,征收当事人能就停产停业损失达成协议的情况并不普遍,很多被征收人及承租人不配合协商,不提供经营方面相应的证据材料、回避谈话,使得法与其进行协商。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内容,但是关于停产停业的损失又往往达不成协议,比较终还是需要通过评估来解决。同时,评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那么若给予征收当事人过长时间进行协商,必然会拖延征收的进度。针对目前这种久谈不下的情况,征收施单位仅有能做到的就是,制作一个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协商谈话笔录》,该谈话笔录能否成为协商不成从而启动评估程序的主要证据也存在争议。
在房屋进行拆迁时,拆迁方都会根据际情况进行补偿,对于停产停业损失也会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一般都是合理的,若是不满意可以不在合约上签字,遇到麻烦也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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